发布文号: 国测办发[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颁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印章的通知》(国办印函〔2011〕3号),经局领导批准,即日启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和内设机构“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规划财务司”、“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土测绘司”、“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成果管理司”、“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人事司”等印章。原“国家测绘局”印章及内设机构印章同时废止。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颁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印章的通知》(国办印函〔2011〕3号)(略)
2.启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印章式样(略)
3.启用内设机构印章式样(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