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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7-05 生效日期: 2011-07-05
发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省、市推进“三个建设年”活动,落实“简、优、限”要求,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安排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和项目建设年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22号)、《贵阳市开展环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等工作要求,在2008年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的基础上,我市对现行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和各区(市、县)建议市级下放的相关职权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6月9日市委常委会议、2011年6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形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及其他管理权限的通知》(筑府发〔2011〕44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贵阳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筑府发〔2011〕45号)。为确保清理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现将加强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落实“简、优、限”工作要求。结合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抓紧组织各部门对各项办事程序及相关环节进行再审查、再改造,对审批项目的程序进行规范,优化再造流程,大力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使我市在西部省会城市中行政审批事项的程序最简化、流程最优化、时限最快捷、收费最低廉,同时明确具体的审批内容、设定依据、数量及方式、审批条件、申请材料、申请表格及申请书、受理机关、决定机关、审批程序及流程、办理时限、证件及有效期限、法律效力、收费、年审及年检,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对转变管理方式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服务。各部门内部必须明确相应的责任处室,制定具体的工作制度和规程,提出严格的工作要求,加强后续服务,避免出现管理脱节、监管失控和群众办事不便的问题。

  

  三、加强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指导。各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可操作的行业监管措施,尤其是对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制度,以免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后出现管理漏洞。

  

  四、严格规范全市各级各部门的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管理行为。一是此次清理后仍然保留的行政审批及管理事项,必须全部进入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做到集中进厅办理、一站式办理完结,坚决杜绝“体外循环”;二是加强各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指挥,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督促指导;三是对进入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的窗口人员,各部门必须确保选拔业务骨干入驻,同时建立入驻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政务服务大厅轮流值班带班制度。

  

  五、进一步清理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项目建设推进的障碍性、约束性规定。各级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内部自行设置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项目建设推进的障碍性、约束性规定,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一律在一个月内无条件自行清除,同时务必于2011年7月31日前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此后,如仍有地区或部门违规保留“土特产”的,一经查实,将坚决按照“三个建设年”活动的要求,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对该地区、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具体责任人进行问责。

  

  六、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收费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结合省的清理结果,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牵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对我市行政许可收费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再次进行全面清理。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收费,一律予以取消;凡行政审批项目依法设定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同时必须按照最低标准进行收费;凡实施行政审批及对行政审批进行监督检查的必要费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七、进一步加强信息化科技运用手段。一是各级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数据,原则上一律进入本级电子监察系统,实行实时监察、监控;二是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合,尽快建立部门之间的联合审批工作机制及联合审批网络信息平台,扩大行政信息共享,减少审批流转时间;三是在政府网站上依法公开各种申办事项的必知须知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完毕,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推行网上申办、网上受理、网上办结。

  

  八、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监察局、市督办督查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力量定期开展专项督促检查,要确保下放权限不打折扣、到位及时、落实彻底,督促检查情况要及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委、市政府。

  

  九、对本次清理后有关问题的处理。一是本次清理工作结束后,如国家、省对行政审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时限、程序等有新规定、新变化的,按照国家、省的新规定实施;二是金阳新区比照其他区(市、县)享有相应的行政审批管理权限。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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