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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7-06 生效日期: 2011-07-06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为明确政策,公平税负,现就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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