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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7-12 生效日期: 2011-07-12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布文号: 合政办秘[2011]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1〕46号),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101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6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10.6元(每人每小时,下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7.1元。

  

  上述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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