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商发[2003]51号
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工商局、农业局、卫生局:
肉品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几年来,本市的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经过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认真贯彻了《北京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建大撤小、建现代化屠宰厂关闭不符合规划、屠宰工艺落后的小屠宰厂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特别是2002年本市实施肉菜放心工程、实行市场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场厂挂钩”以来,肉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市场秩序明显改善。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一是瘦肉精、注水肉和私屠滥宰现象仍时有发现,二是有些区县屠宰规划贯彻落实进度缓慢,三是定点屠宰企业在肉品检疫、检验等环节还存在着薄弱环节,肉品市场准入各个环节也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为维护消费者的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安全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3〕275号)精神,为加强对屠宰行业的管理,确保肉品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肉类生产加工体系现代化
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定点屠宰规划,提升本辖区生猪定点屠宰厂的肉类生产加工设备和技术水平,改善肉品结构,提高冷却分割小包装比例,加快建设现代化屠宰厂和撤销不符合规划、工艺不达标小屠宰厂的进度,加快推进首都肉类加工生产现代化体系建设进度。全市要在2002年关闭不符合规划和工艺不达标小屠宰厂20家的基础上,2003年再关闭20家,各区县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认真落实2003年的关闭计划,在2004年底前,基本实现本市肉类加工生产销售体系的现代化。
此外,我市牛羊禽类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确保市民食肉安全为根本目的,以全面提升牛羊禽类屠宰行业机械化、自动化、现代化水平、提高产品档次和达到国际认证标准为目标,遵循生态环保、适度规模、减少数量、便于管理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定点。对目前申报的100家牛羊禽类屠宰企业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15号令)、市农业局制定的《北京市牛羊禽类定点屠宰厂验收条件》和有关国标进行验收,我市牛羊禽类屠宰验收工作将于2003年12月结束,对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屠宰场坚决予以取缔,进一步规范我市牛羊禽类屠宰行业发展。
二、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
各级流通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现有屠宰厂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人员对定点屠宰厂的巡查频度和力度,对发现有违法行为又不符合屠宰规划要求的定点屠宰厂,取消其定点资格,坚决予以关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要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举报奖励和打击力度,在“国庆”节前,进行集中整治,造成声势。由商委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对定点屠宰厂、私屠滥宰点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由工商局牵头,对本市市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对私屠滥宰点坚决予以取缔,对违法违规的肉品生产经营企业,要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行警示公示,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发挥警示和惩戒作用。进一步规范本市的肉品生产和经营行为,确保肉品安全。
三、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屠宰检疫及卫生监督工作
各级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强屠宰检疫管理工作。待宰的畜禽入场前,动物检疫员要认真检查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合格的方可入场屠宰。屠宰检疫要按规程与屠宰同步实施,检疫率要求达到100%。对检疫不合格的,要监督定点屠宰厂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出场流入市场。动物检疫员不得对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实施检疫和出具检疫证明。动物检疫员要对检疫结果负责。
各有关定点屠宰厂要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动物检疫员驻场实施检疫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阻碍、抗拒动物检疫员进厂实施检疫。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屠宰厂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卫生设施、条件的审核,指导并培训检验人员规范有关卫生标准的落实工作。
四、严格肉品市场准入,规范流通秩序
各区县流通、农业、工商、卫生等部门要按照本市食品放心工程的分工,各司其职,严把肉品市场准入关。严格按照《猪肉安全生产管理操作指南》、《猪肉产品入市经营衔接及追溯程序》和《北京市猪肉安全卫生要求》执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必须建立猪肉产品“场厂挂钩”制度;零售和餐饮企业、集体伙食单位必须使用定点屠宰厂生产的肉品。要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备案制度和可追溯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到货证相符,发现肉品质量问题,要从用户一直追溯到批发零售企业、生猪定点屠宰厂、生猪养殖基地。对各环节发现的问题企业实施警示和退出制度,确保货源渠道合法和质量安全。
加强生猪屠宰监管是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要求,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高度重视生猪屠宰市场的整治工作,加强领导和协调。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把整治生猪屠宰市场的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人员。各区县商委(经贸委)要会同农业畜牧、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将打击私屠滥宰和屠宰厂清理整顿情况于2003年11月10日之前上报市商委。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农业局
北京市卫生局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