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安保用X射线装置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0-20 生效日期: 2011-10-20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 环办函[2011]1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口岸、机场、港口、车站、地铁等公共场所安装了x射线行李包检查装置(以下简称“x射线装置”),对保证社会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安保用x射线装置属于ⅲ类低危险射线装置,对公众健康影响很小,但该类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仍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要求,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为了进一步保障环境和公众的安全,规范安保用x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监管,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于近期开展一次安保用x射线装置专项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口岸、机场、港口、车站、地铁等公共场所使用的x射线装置。

  

  二、检查内容

  

  (一)x射线装置项目履行环保手续情况;

  

  (二)x射线装置现场辐射剂量状况;

  

  (三)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三、对发现未履行环保手续的,应要求业主按法规要求在三个月内补办相关手续。鉴于安保用x射线装置属ⅲ类低危险射线装置,各省级环保部门对相关项目的行政许可要简化流程,加快办理。

  

  四、对于三个月内仍未按法规要求补办安全许可环保手续的射线装置,各省级环保部门要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否则,要依法查处。

  

  请各省级环保部门将检查情况于2012年2月底前上报我部。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