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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02 生效日期: 2011-11-02
发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11]9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9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防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监管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1〕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渝府发〔2009〕80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中央在渝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及作业场所,下同)、市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及作业场所,下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责。

  

  1.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支持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

  

  2.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市属企业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建立日常安全监管台账;

  

  3.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4.依法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二)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对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2.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安全条件审查;

  

  3.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4.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市属企业)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2.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安全条件审查,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3.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4.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作业场所进行日常检查,建立安全监管台账,纳入日常隐患排查的重要内容,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依法参与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全市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3.负责将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纳入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4.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5.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6.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区县(自治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的“三同时”审查;

  

  7.负责组织全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8.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1.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全市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2.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各区县(自治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的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3.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中央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4.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中央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区县(自治县)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审查;

  

  5.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六)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1.检查督促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督促授权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按时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业绩进行考核;

  

  3.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参与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权益。

  

  二、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

  

  (一)加强日常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市属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情况;

  

  2.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安全设备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情况;

  

  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安全投入落实情况;

  

  6.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配备,有关人员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8.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9.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等应急能力建设情况;

  

  10.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等情况;

  

  1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2.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13.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处置及责任追究情况;

  

  14.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带班、值班制度执行情况;

  

  15.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情况;

  

  16.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二)加强督促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列入年度行政执法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组织或参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积极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三)加强信息报送。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要主动接受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属地监管。中央企业在地方新设立或组建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要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的年度计划、总结以及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积极为企业坚持安全发展、加强安全管理、改善安全条件、加强基础建设、提高应急能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加强沟通协调、协作联动,并按职责分工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拒不接受日常安全检查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要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在上级支持下依法查处或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查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开发区)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督促。

  

  (三)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避免造成次生环境污染,并按规定报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并依照有关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四)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商请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及时处理,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中央在渝企业不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作为安全管理绩效考核、信用等级评定和评先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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