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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至2012年度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预防煤气中毒及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03 生效日期: 2011-11-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建发[2011]517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预防煤气中毒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2011至2012年度预防煤气中毒工作方案的通知》(预办字〔2011〕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2011至2012年度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预防煤气中毒及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1至2012年度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预防煤气中毒及消防安全工作方案》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2011至2012年度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预防煤气中毒及消防安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预防煤气中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以防为主”的原则,以农民工冬季取暖工作为重要抓手,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落实安全责任,保证资金投入,通过加强日常检查,强化宣传教育,有效防范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杜绝群死群伤事故。

  

  二、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协调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办公、宿舍用房开展预防煤气中毒的调查摸底、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工作。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工作部署,在本区县政府或区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上级关于预防煤气中毒的工作要求,对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办公、宿舍用房开展预防煤气中毒的调查摸底、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工作。

  

  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把冬季取暖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确保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位,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做好日常巡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三、工作阶段

  

  2011至2012年度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预防煤气中毒专项工作从2011年11月1日开始至2012年3月31日结束。

  

  四、工作措施

  

  (一)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向本辖区各施工项目进行冬季消防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知识的宣传教育,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加强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消除隐患。

  

  (二)各建筑施工企业在预防煤气中毒及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中,应着重做到以下几点,并加强本企业施工项目预防煤气中毒工作的自查,及时消除隐患:

  

  1、施工现场办公、宿舍用房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建设工程临建房屋应用技术标准》(db11/693-2009)等有关规定。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2.要保证冬季取暖设施的资金投入。施工现场办公、宿舍用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取暖(包括煤火),严禁使用电炉子、电褥子取暖。临建房屋使用空调、电暖器取暖时,必须采购合格的产品,并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设置专用插座,安装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用电安全。

  

  3.要配备专人对取暖设施进行管理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停用,并配合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维修,确保安全后再投入使用。

  

  4.施工项目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车辆、设施、药品和具有相关救援知识和救援能力的人员,确保人员发生煤气中毒后能够及时施救。

  

  5.要采取在施工现场悬挂横幅和标语,张贴安全宣传贴图、设置安全宣传专栏、发放安全教育材料、组织安全培训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预防煤气中毒工作的安全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一线作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救援能力。

  

  6、既有建筑外墙外保温施工时严禁明火作业。

  

  (三)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和各集团总公司要在2010年3月31日前将预防煤气中毒工作总结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充分认识到做好预防煤气中毒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预防煤气中毒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专业知识,提高管理水平,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单位要切实落实责任,指定专门领导负责此项工作,结合建筑施工领域特点,做好调查摸底、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工作,要通过抓好冬季取暖的落实,有效防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

  

  (三)掌握信息,及时上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后,施工项目必须及时将事故情况报本企业和属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并迅速组织开展救援。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接到报告后,应如实上报给本区县领导小组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出现漏报、瞒报、不及时上报等情况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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