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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房项目配套商服用地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04 生效日期: 2011-11-04
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1]1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8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商服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含三区两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商服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按市场价格缴纳土地出让金;对具备公开出让条件的配套商服用地,应纳入土地储备计划,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二、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商服用地参照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按原操作办法办理划拨手续的配套商服用地,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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