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07 生效日期: 2011-11-07
发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2011]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1年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豫政〔2011〕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毕业生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实施更加积极优惠的政策,完善就业机制,拓宽就业渠道,改善就业结构,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强化就业指导与服务,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大力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

  1.大力拓展毕业生就业岗位。围绕中原经济区核心增长区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和产业规划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建立健全投资带动就业增长的机制,促进产业发展和扩大就业相结合,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围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产业集聚区的发展,提高就业承载能力。把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承接产业转移和优化结构升级作为新的就业增长点,引导高校毕业生寻找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

  2.发挥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0%)以上,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企业招收郑州生源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3.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统筹实施选调生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特岗计划、河南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51111工程等专门项目,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4.落实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县以下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评定职称时可适当倾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人事代理,免费保管人事档案。今后我市市直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各级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县乡机关招录工作人员,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配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工作人员,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数与经办人员10000∶1的比例,优先从参加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门项目期满的人员中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留在我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廉租房服务。

  三、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

  1.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创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良好环境。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良好环境。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10万元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实行创业扶持补贴政策,凡择业期内创业的毕业生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由财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初始创业毕业生可申报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由1000元提高至2000元;设立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制度,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奖励,一次性奖励个人5000元,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2.广泛开展创业教育培训活动。整合我市高校、公共及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资源,扩大创业教育培训范围,逐步将所有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创业教育培训。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创业意识培训每人200元、创业实训每人200元、开办企业培训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实行创业导师制度,聘请驻郑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导师,每年组织开展创业导师进校园活动,每名创业导师要从在校大学生中选取20名学生进行创业指导。每年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十佳创业新秀”,并组织典型到各院校巡回演讲,介绍创业经验。

  3.加大创业项目扶持力度。充分发挥郑州市综合性创业孵化园区、郑州市纺织服装创业孵化基地、郑州市汽车用品业创业孵化基地的作用,鼓励各县(市、区)建立本级创业孵化园,对创业毕业生全面开放,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办公场地、公共行政、成果转化、导师扶持等服务。做好创业典型的发现、培养工作,扶持毕业生创业项目做大做强,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对开展创业项目孵化服务较好,创业项目孵化率较高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实行以奖代补。依托就业工作网络,广泛挖掘创业项目和创业信息,开展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创业实训,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等服务,鼓励和帮助毕业生实现创业。

  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1.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2.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范围和数量,为有见习需求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见习期满未被单位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可继续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核评估和进退机制等事项,规范见习活动。见习期间,由地方政府和见习单位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政府所提供的基本生活补助,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人均月补助500元,凭见习毕业生的毕业证、身份证、就业报到证到市人社、财政部门申报;见习单位所提供的基本生活补助,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864元/人执行;见习单位要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聘用的,见习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1.加强就业指导。开展“毕业生职业指导进高校”活动。深入驻郑高校举办专场报告会,开展就业政策、创业政策宣讲活动,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毕业生自主创业。加大创业指导力度,积极开展送创业培训、送就业政策、送创业项目、送岗位信息、送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帮助大学生树立自强不息、敢为人先的创新意识,培育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创业文化环境,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2.提升毕业生就业信息化服务水平。要把收集岗位信息作为毕业生就业求职服务的重点,收集各行各业岗位需求信息,并实现区域间、校企间招聘求职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毕业生就业信息化水平,切实做好网络安全和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统一就业信息数据标准,实现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提高就业信息服务水平。

  3.强化就业服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定期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用人单位积极招聘。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为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大学生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能力。广泛开展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多渠道、多形式举办现场招聘会、网络招聘会和校园招聘会,继续办好春季、夏季毕业生供需见面会,行业性、区域性公益招聘会,网络招聘会和校园招聘活动,为毕业生提供更多就业信息服务。
4.重视做好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援助服务。按照“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的原则,组织开展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援助专项活动,加大对“双困”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力度。完善和落实已出台的就业援助办法,对“双困”毕业生重点进行就业推荐,优先安排参加就业见习,优先招募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免费提供就业指导、信息服务、就业推荐等,并提供求职补助。各地要摸清底数,确定专人实行“一对一”帮扶,通过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心理咨询、岗位推荐、提供求职补贴等方式开展就业帮扶,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努力帮助“双困”毕业生实现就业。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招用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录重点帮扶对象。

  5.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六、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1.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纳入政府目标考核范围。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明确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2.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特别是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先进评选表彰活动;大力宣传各地促进高校毕业生的先进典型和好的经验;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典型事例和精神风貌,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