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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08 生效日期: 2011-11-08
发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南宁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桂劳社发〔2002〕8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按照企业经营方式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各类机构、团体。

  

  本办法所称工资指导线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实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企业工资指导线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政府有关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单位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组织实施。

  

  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每年六月底发布,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企业工资指导线应当根据自治区对当年全区工资增长的指导意见,依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全市年度经济增长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预期增长水平,综合考虑全区和全市宏观经济环境及周边地区经济发展、全市城镇就业状况、人力资源市场价格、人工成本水平等相关因素制定。

  

  企业工资指导线采用工资增长相对数的形式确定。

  

  第五条  企业工资指导线包括本年度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增长基准线、上线(预警线)、下线。

  

  基准线指全市企业职工货币工资水平平均增长幅度;上线(预预警线)指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增长的最高幅度;下线指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增长的最低幅度。

  

  第六条  企业可以在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区间内,充分考虑本企业承受能力、经济效益指标等因素,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应超过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应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在工资指导线的下线和上线区间内,围绕基准线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幅度;

  

  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幅度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上线;

  

  经济效益下降或经营亏损的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可以是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不得违反最低工资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加强人工成本管理,使本企业工资水平增长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增长应与企业经济效益(主要是实现税利或利润等)挂钩,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应由企业职工代表会或职工大会通过。上年度人均工资水平达到或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企业,当年工资水平增长幅度应不超过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

  

  非国有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进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并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尚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可依据工资指导线确定工资分配,并积极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第八条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应当按工效挂钩办法的规定,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金,主要用于以丰补歉,以保持职工的工资水平不因企业经济效益降低而下降。

  

  第九条  各企业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的30日内,根据本办法要求,做好编制和调整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对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工资指导线制度规定执行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可对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的情况实行监督,发现企业违反工资指导线制度规定的,可以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工资指导线所指的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范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性收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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