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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约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14 生效日期: 2011-11-14
发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11]11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精神,促进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全面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全省对市、州、直管市、林区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重要专项工作任务、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情形进行问责告诫谈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约谈对象

  

  (一)有关市、州、直管市、林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二)省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三)省政府或省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二、约谈事由

  

  (一)对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问责告诫谈话的事由:

  

  1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1个月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本行政区域内连续6个月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省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的;

  

  3对群众举报或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省政府、省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二)对省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问责告诫谈话的事由:

  

  1本行业(领域)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1个月内发生2起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未认真查处所辖行业范围内存在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3对群众举报或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省政府、省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三、约谈内容

  

  被约谈的有关政府、部门、单位汇报导致约谈事由产生的原因(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投入、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拟采取的措施以及对措施实施预期效果的承诺。

  

  主持约谈的领导和单位对相关问题进行质询,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四、约谈程序

  

  (一)发生约谈事由后,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按约谈事项的严重程度书面通知有关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需要参加的单位和人员。书面通知应包括被约谈单位名称、约谈对象、约谈内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约谈时,主持约谈的单位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纪要,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五、安全生产约谈由省政府委托省安委会负责组织。约谈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省监察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约谈小组。省安委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参加,并可根据情况邀请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民检察院和新闻媒体参加。

  

  六、约谈对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谈话的,应提前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重新约定时间。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没有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部门应将情况记录在案,责令约谈对象做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向纪检机关、组织部门通报情况,并在媒体上曝光;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七、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未积极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书面承诺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八、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对所辖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重要专项工作任务、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情形进行问责告诫谈话,防范和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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