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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31 生效日期: 1999-05-01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根据《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实施细则。福利企业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民政、劳动、人事、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负责落实本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市及区、县(市)残联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就业对象是:系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人标准的无业残疾人。 

    第五条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各类企业及驻长单位(凡劳务用工在3人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人员(不含下岗职工和用工一年以下的临时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城镇残疾人就业;乡村企业按本单位在职人员总数2%的比例安排农村残疾人就业。 

    第六条   鼓励各单位安排重度残疾人就业。凡安排1名盲人或1名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第七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按分级管理原则。父母双方系中央、省、外地驻长及市属单位工作的残疾子弟,由长沙市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父母双方系区、县(市)、乡(镇)、村属单位工作的残疾子弟,由所属区、县(市)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父母双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属于不同管辖级别的残疾子弟原则上按本人意愿选择服务机构推荐就业。 

    第八条   各单位已安排的残疾人,由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后,可计入安排比例。用人单位因工致残的残疾人,由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并计入安排比例。但用人单位不得以超过比例为由拒绝安排。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亲属,可优先安排在本单位就业。 

    第九条   符合就业条件要求就业的残疾人,须到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报名,填写未就业残疾人员登记表,进行劳动能力评估,参加上岗前培训,合格者发给残疾人待业证,凭待业证推荐就业。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由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向用人单位推荐;用人单位也可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部分残疾人,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劳动、人事部门为所招聘、录用的残疾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其残疾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合理核定劳动定额。在转正、定级、晋升、培训、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险、评功评奖等方面须与健全职工同等对待。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须在每年11月1日前向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局如实报送当年《单位职工情况和在岗残疾职工年报表》。就业服务机构有权对所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向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保障金的计算方法: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应安排残疾人数-已安排残疾人数)。 

    第十四条   保障金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收取,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保障金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湘财〔1996〕社字第28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保障金每年收取1次。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核准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用人单位须在12月30日前将保障金全部缴清。收取方法可采用同城结算方式,也可由就业服务机构向缴纳单位直接收取。直接收取的保障金须交财政专户储存,禁止转入其他帐户。所收保障金必须向缴纳单位开具《湖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险金专用收款收据》。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确无经济能力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将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结算或预算报表一并报送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批准,方可适当减缴或缓缴。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条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不得以缴纳保障金代替安排残疾人就业。凡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由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凡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其逾期未缴纳部分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0·5%的滞纳金。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细则第 十二条规定,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有关统计资料的,由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提请统计行政部门依照统计法规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二十条   违反保障金使用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财政、审计法规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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