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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等关于印发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1 生效日期: 2011-11-21
发布部门: 监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
发布文号: 国调办环保函[2011]59号

  河南湖北陕西省人民政府:

  现将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水利部联台制定的《丹江日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2010年度的考核,请按此办法立即组织自查,井将结果在2011年12月5日前报出。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

   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责任,做到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实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调水水质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要求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湖北陕西三省人民政府是实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负总责。水源区各级地方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项目实施和水质目标负责。

  

  第三条  考核工作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核结果分为好(不低于90分)、较好(低于90分不低于75分)、一般(低于75分不低于60分)、差(60分以下)。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水质、水污染防治项目实施、水土保持项目实施和保障措施落实四类,分别占评分40分、20分、20分、20分。

  

  第五条  考核起止年限与规划实施期对应,年度考核安排在次年第二季度,其中水质、水污染防治项目实施考核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相结合,并按季度对项目实施和水质情况进行调度、检查,2014年10月增加通水前的水质达标情况专题考核。

  

  第六条  水质考核内容为各控制单元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人工监测数据(为主)和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为辅)为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的考核依据。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和河南湖北陕西三省环保、水利部门提供相关监测数据。水质考核指标的计算方法按《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水质考核指标解释(试行)》(附件1)。

  

  第七条  水污染防治项目实施考核内容为水污染防治项目实施工作情况和完成率。包括《规划》中各类具备实施条件的水污染防治项目。有关项目设计、开工、建设、验收等报告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文件为水污染防治项目的考核依据。水污染防治项目考核指标的计算方法按《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水污染防治项目考核指标解释(试行)》(附件2)。

  

  第八条  水土保持项目实施考核内容包括项目实施、预防监督、防治效果等三个方面,考核指标的计算方法按《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水土保持项目考核指标解释(试行)》(附件3)。

  

  第九条  保障措施考核内容分地方配套政策法规制订与执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排污单位的废水达标率、城镇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及收费征收使用、突发性水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置等指标。保障措施考核指标的计算方法按《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实施保障措施考核指标解释(试行)》(附件4)。

  

  第十条  河南湖北陕西三省人民政府按年度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组成考核工作组,分别对水质、水污染防治项目、水土保持项目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职责分工,分别就有关工作提出考核意见,经考核工作组汇总后形成考核报告。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告,并比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严肃工作纪律,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河南湖北陕西三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具体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国务院批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修订本)》后,本办法将进一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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