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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2011)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4 生效日期: 2012-01-01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24日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

  (2011年11月24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二条修改为:“甘肃省人民政府、兰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需要设定罚款的,设定罚款的限额为三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关系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2.增加一条规定:“规章对某些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确需超过第二条规定的限额的,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兰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由兰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作为第三条。

  

  3.将第三条修改为:“甘肃省人民政府、兰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处罚时,应当在罚款限额的规定范围内,根据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过罚相当原则,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根据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不同情况,规定适当的罚款计算方法”,作为第四条。

  

  4.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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