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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我市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5 生效日期: 2011-11-25
发布部门: 梧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梧政办发[2011]219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制订的《梧州市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是自治区层面统一部署的专项行动。自治区对于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工作步骤和总体要求等有着十分明确的要求,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履行自身职责,协同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梧州市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巩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成果,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2011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奠定基础,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桂国土资发〔2011〕88号),决定从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下称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并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二、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全面打击和取缔各种违法违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行为。

  

  1.全面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取缔无证勘查开采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封闭井口,停止水、电和火工产品供应,恢复地貌,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2.严肃查处以采代探等违法勘查行为。对存在以采代探、不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和勘查规范施工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没收以采代探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限期整改不合格和拒不停止以采代探行为的,依法吊销或注销勘查许可证。

  

  3.深入清理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对超越批准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违规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4.严肃查处破坏矿产资源行为及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环境严重破坏的行为。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以采代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以及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法律规定将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环境严重破坏的,对持证矿山及无证勘查开采,都要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二)突出抓好重点矿区的整治。

  

  各县(市、区)要将2011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的矿区和非法采矿易发、频发的地区,包括价值高、埋藏浅、易开采的稀土矿区、锰矿区、煤矿区、金矿区等违法开采问题突出、影响恶劣的矿区列为专项行动的重点,开展集中整治。要将重点矿区的整治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结合起来,按照整治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重点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通过重点矿区的整治和整合,实现违法开采行为全部被取缔、违法责任人被依法查处、环境破坏得到治理、安全事故隐患被消除、矿区长效监管机制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根本好转的总体目标。

  

  (三)建立健全矿山执法监察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在开展专项行动的同时,要深入分析本地区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深层次问题,立足于从管理上查找原因,加强矿产资源执法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要进一步落实矿区巡查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加强重点矿区巡查,掌握非法采矿活动的动态,一旦出现非法采矿活动的苗头,要及时予以严厉打击,严防非法采矿活动蔓延;对非法采矿活动猖獗的矿区,要采取设立矿区秩序协管员、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多部门联合执法等有力措施,迅速取缔各种非法采矿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
  三、工作步骤

  

  (一)全面清查(2011年11月22日前)。

  

  1.对全市所有生产矿山进行拉网式清查。重点检查:

  

  (1)生产矿山证照是否合法、齐全;

  

  (2)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生产;

  

  (3)是否越层越界开采。

  

  2.对全市内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

  

  (1)是否按勘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

  

  (2)是否存在越界勘查或以采代探的行为。

  

  2011年11月22日前,各县(市、区)将辖区内清查情况汇总并填写《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查处整改登记明细表》(附件1)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查处整改(2011年11月至12月)。

  

  按照边清查、边制止、边查处、边整改的要求,清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制止,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所有违法违规行为全部查处整改到位。

  

  (三)总结报告(2012年1月10日前)。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总结,形成文字总结报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012年1月10日前,各县(市、区)将总结报告连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查处整改分类统计汇总表》(附件2)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上报的工作总结报告及报表,采用纸质和电子两种方式同时报送。其中纸质报送一式3份,直接报市国土资源局(联系人:扶元平,电话:6029231、13907848988,传真:6029233、邮箱:wzfgjc6029231@163.com)。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有效推进。

  

  各县(市、区)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由各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开展工作。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专项行动领导机构,配备专门力量,落实专项经费,有效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沟通协调,部门联动。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及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安监、环保等部门配合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落实共同责任,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在打击、取缔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中的职能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际的效果。

  

  (三)严肃纪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在专项行动中工作不力,辖区内乱采滥挖现象得不到有效治理,隐瞒不报、有案不查、查处不力、幕后支持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单、标语、广告牌等形式,在矿区、集镇等场所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进展成果,形成强大声势;曝光重大和典型违法违规案件,通报重点矿区的工作进展,宣传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公布“12336”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查处整改登记明细表(略)

  

  2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查处整改分类统计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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