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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2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8 生效日期: 2011-11-28
发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11]34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2012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2012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2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全市良好的燃放秩序,维护不燃放人的正当权益,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重大事故,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春节期间全市社会安全稳定,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为民、便民、利民的城市管理理念,按照“政府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全程监管,行业系统监督指导,属地区县全面管理,责任单位自行看护,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的原则,严格落实“制订方案、宣传发动、安全监管、查缴非法、隐患排查、秩序维护、禁放看护、应急处置”等工作措施,努力实现“禁放场所、禁放时段禁得住,重大危险源场所、销售点、燃放点安全,全市不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特大火灾和伤亡事故”的工作目标。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市政府组织机构和职责。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燃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王立军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余果任副组长,市政府新闻办、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商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委、市文化广电局(市文物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供销总社、重庆警备区、市公安消防总队、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燃放办),由市公安局副局长唐建华任办公室主任,市安监局局长助理金正德、市供销总社副主任谢渝刚任副主任。从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供销总社、市工商局、市交委等单位抽调专人集中办公。

  市燃放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全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协调全市各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燃放办职责:制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督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全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烟花爆竹专营办法统一采购、储存、配送和销售烟花爆竹;开展“打非”工作;落实市政府和市燃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责。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各区县(自治县)应参照市里模式,组建本地区燃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本地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工作方案,建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搞好动员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科学合理划定禁放、限放区域,严格销售网点设置和安全监管,加大各类非法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烟花爆竹行为查处力度,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点燃放时段巡逻控制等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本地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及考核。

  (三)部门职责。

  根据《条例》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工作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对烟花爆竹生产、运输、经营等环节实行全程安全监管,为燃放安全创造条件,保证市民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部门: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品种、数量、运输路线及有效期限;查处非法运输、携带和燃放不符合本市规定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行为;查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场所违规燃放的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审查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许可烟花爆竹销售;监督检查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遵守销售许可证规定的情况,查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采购、销售不符合本市规定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行为;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督促指导加油(气)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有关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重点目标安全守护措施。

  供销部门:负责做好全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销售布点和产品配送工作;督促经营公司严把烟花爆竹产品进货质量关,落实储存库房安全防范措施;配合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和整顿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查,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生产企业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做好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

  交通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的资质管理,查处违反有关资质规定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行为。

  市政部门:负责组织市政设施、燃气及下水道、化粪池维护管理单位落实责任,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隐患;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在其重要设施设立统一标识并派人看护;负责组织清扫公共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残屑。

  商业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等商贸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重点目标安全守护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制订全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中小学生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大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全市建筑工地外来务工人员组织开展宣传教育;落实建筑施工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全市伤亡救治应急预案,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人员伤亡情况;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医疗机构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消防部门:负责制订全市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警、火灾情况并调查原因;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重点消防单位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环保部门:负责对大气环境进行监测。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联系和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公司,利用其通信平台向用户发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提示短信。

  重庆警备区:负责对驻渝部队人员开展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驻渝部队加强军事禁区和重要军事设施的看护。

  林业、园林、文物、民政、电力、公交、民航、国土房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组织指导并监督本行业、本系统各基层部门、单位,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组织部署、宣传发动、隐患排查、秩序维护、禁放看护、应急处置等工作。特别是在春节期间重点时段,要明确责任领导、组织巡逻力量、准备应急措施,对单位内部开展巡逻检查。

  三、工作时间及步骤

  第一阶段:制订方案(2011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二阶段:查堵整治(2011年12月中旬至12月下旬)。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工商、安监、交通等执法部门,开展综合执法,严格生产、经营源头监管,打击非法生产、运输、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查堵烟花爆竹非法流入渠道。

  第三阶段:宣传教育(2012年1月上旬至下旬)。各区县(自治县)利用各种传媒强化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做到宣传工作多层次、全覆盖,使烟花爆竹安全常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四阶段:全面看护(2012年1月下旬至2月上旬)。2012年1月22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九日)至2月6日(农历正月十五日),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为允许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对禁放点要建立行业主管部门、看护责任单位、周边协防力量联动机制,落实守护力量部署,加强对限制燃放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秩序的安全管理,强化对重点区域场所,特别是重大危险源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严防死守,确保绝对安全。
第五阶段:总结表彰(2012年2月10―28日)。对全市2012年春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考核(考核办法另发),对工作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工作措施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通过落实“六个一”工作(即制订一个方案、召开一次大会、签订一份责任状、形成一个会议纪要、组织一次督查,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达到“四个有”标准(即工作组织有方案、阶段安排有部署、部署工作有会议、贯彻过程有督查),确保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强化检查,严格执法,防止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流向市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安监、公安、工商、交通等执法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坚持“三条战线”协同查处,即坚持点上缉私售、线上堵私运、面上查私存,从生产企业防止违法烟花爆竹流出,从运输路线防止非法烟花爆竹流入,从储存仓库防止非法烟花爆竹私存,从零售网点防止非法烟花爆竹销售,全面挤压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的市场空间,确保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

  1.查堵非法烟花爆竹产品流入渠道。全市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在入渝的省市边界要道、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服务区以及进入主城区的主要交通路口设立烟花爆竹检查站,落实检查力量,配备必要的检查装备,加大对入渝车辆及人员的盘查力度。梁平、秀山、万州、城口、巫山、巫溪、石柱、荣昌、綦江、潼南、合川等区县(自治县)和主城区公安机关,要对入渝或进入主城区的货车、面包车、厢式卡车等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来自江西湖南四川等省和我市梁平县等烟花爆竹主产区的运输车辆,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堵塞非法产品流入渠道,严防道路运输环节发生事故。对未经许可或违反规定,从事道路运输黑火药、引火线、烟花爆竹的,要严格依照《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全市各级安监、公安、工商、供销、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作配合,健全完善情况通报、会商研判、线索转递、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依靠基层组织和群众,实行群防群治、综合治理,形成齐抓共管合力,从源头上依法查处和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切实加强省际、县际边界合法生产经营企业违规行为整治查处力度,特别是梁平及其邻近的忠县、垫江、丰都、万州等区县要从严整治和查处违规将礼花弹、a级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给群众燃放的行为。对可能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出租房屋、废弃养殖场和闲置厂房、库房、院落、山洞、山林等重点场所(部位)进行全面排查清理整治,及时发现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予以打击取缔。

  3.加大非法燃放行为查处力度。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查处在禁放时间、禁放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在文化娱乐场所非法燃放烟花、“冷烟花”、“舞台效果剂”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焰火晚会燃放活动的监管,各地举办焰火燃放活动必须按照《条例》和《大型焰火晚会燃放安全规程》(gb24284―2009)的有关规定,提前20日向公安机关申报,取得许可后方可实施。未经许可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4.公布举报电话,严格销毁非法产品。各区县(自治县)燃放办要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群众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并现场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进行核查和查处。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对各部门、各单位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销毁,严禁擅自变相处理,回流社会。

  (三)广泛宣传,深入发动,提升市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意识。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与“平安重庆”建设和创建和谐环境迎接“十八大”召开相结合,以“依法、文明、安全燃放,共建平安重庆,喜迎十八大召开”为宣传主题,突出政策法规、燃放知识、安全措施、注意事项、提升素质等内容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引导市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切实提升市民的安全意识。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通信等媒体和手段,以播放《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宣传片》、专题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发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温馨提示短信及在单位内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中央驻渝单位、驻渝部队和物业小区,要采取悬挂标语、横幅,设立板报、橱窗、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宣传工作要坚持“十进”,即进单位、进学校、进工地、进农村、进社区、进部队、进禁放点、进公交、进地铁、进影剧院;做到“十有”,即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报纸有篇幅、网络有点击、街面有活动、公路有横幅、小区有展板、手机有短信、单位有提示、禁放有标识;强化“四个禁放”提示,突出对禁放时间、禁放地点、禁放品种、禁放行为的宣传,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节前要以重点宣传打击非法、禁放区域为主,节中要以宣传安全文明燃放、维护燃放秩序为重点,节后要以宣传禁放、回收剩余产品为重点。特别是节前应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烟花爆竹行为查处打击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到查处一起、宣传一起,对典型案例进行专题报道,以教育群众,震慑违法行为。2012年1月15日为全市安全燃放烟花爆竹“集中宣传日”,全市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开展宣传活动,使烟花爆竹安全常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依法划定禁放和限放区域,设立禁放标识。

  2011年12月15日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划定本地区禁放、限放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所划定的限放区、燃放点要远离城区环境监测点。2011年12月20日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轻轨线路安全保护区,可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苗圃重点防火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以及小区化粪池等禁放区域、场所、部位的产权或使用单位要完成醒目的禁放标识设置、张贴工作。各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划定的禁放范围,也不得变更统一的禁放标志。

  (五)严格市场监管,确保燃放产品质量安全。

  全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六统一”要求,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把产品质量关,控制燃放总量,严禁礼花弹、超标准和不符合本市规定的产品流入市场,有效降低燃放烟花爆竹的本质风险。公安、安监、交通、质监、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要严格生产许可、经营许可、运输许可、车辆许可、品种许可,落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等全环节监督管理。

  1.临时销售网点设置。按照“严格条件、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合理规划,总量控制、规范经营”的原则,合理设置临时销售网点。2012年主城区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总量控制在1390个以内,由供销部门提出选点方案,于2011年12月15日前报送所在地安监部门审批。

  2.销售许可证发放与监管。市安监局、市工商局要根据安全监管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要求,采取“一站式”审批服务,于2011年12月20日前完成销售网点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工作。对主城区临时销售点经营户,除按规定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保险费外,免收其他办证费。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临时销售经营户必须按进货合同,在专营公司进货,不得私自进货,违者一律取消经营资格。

  3.允许销售、燃放的品种。按照“安全性能好、环保污染小、质量合格、观赏性佳”的原则,我市主城区和区县(自治县)城区为限制燃放区,2012年春节期间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造型玩具类、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组合烟花类(飞行轨迹与地面小于70°夹角的品种,即扇形、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烟花及在空中爆炸后有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漂浮物带等燃烧效果的组合烟花产品除外),共7大类164个品种;具体品种、规格由市燃放办于2011年11月30日在重庆烟花爆竹网(网址:www.cqyhbzw.com)上向社会公布。

  4.允许储存数量。对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临时销售网点,面积在20―4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量为100件;低于2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量为60件。
5.配送、销售时间。销售公司配送时间:2012年1月5日至2月6日。销售时间:2012年1月20日至2月6日(农历正月十五)。在许可期限满后,临时销售网点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交由专营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处理,经营户不得再储存烟花爆竹产品。

  6.运输许可与安全监管。全市各地公安机关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证,并加强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和监管。主城区临时烟花爆竹配送车辆经各区燃放办审查后,报市燃放办统一制作《临时通行证》。

  (六)开展隐患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做到“五个坚决”,即发现隐患要坚决,整改措施要坚决,复查结果要坚决,逐级反映要坚决,盯住进展要坚决。坚决防止发现隐患不排查、不整改,整改不了不上报,上报以后没跟进,必须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1.排查建(构)筑物隐患。春节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可燃物清理专项行动,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类消防安全隐患。重点是清除城乡棚户区、露天平台、开放式阳台、防盗窗护栏、建筑施工工地、外墙装饰防护网、农村房前屋后等重点部位的可燃物,准备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保持消防器材完好及消防通道畅通。市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城市地下管线、检查井、下水道、化粪池进行专项检测、维护、清理,做好防燃、防爆排查和防范工作。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确定整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及整改时限。

  2.排查重大危险源隐患。2011年12月31日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单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加气站、危险化学品和民爆物品储存仓库、油气管道、电力设施等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工作,摸清其责任单位、所处位置、危险性质、安保措施、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制订严密的安保方案和处置预案,明确每个重大危险源、禁放区域的责任人、责任单位、责任区域和控制措施。

  3.排查销售点隐患。对经许可的销售网点,全市各级安监、公安、工商、供销部门要采取联合检查的方式,对销售网点的安全设施、灭火器材、禁放标识、专营标识、销售品种等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同时,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销售网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七)强化现场监管,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1.维护限制燃放区域燃放秩序。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社区燃放秩序自治组织,组织社区志愿者维护燃放秩序。特别是除夕、初一、十五等重点时段,要组织党政机关干部、居(村)委会、内保单位的治保积极分子及其他社会力量,划定维护力量责任区域,开展街面、小区、大院巡逻监控,保证维护力量责任区无缝对接,真正做到每条街道、每个小区、每个大院、每栋楼都有干部、群众看守。各地禁放区域和禁放场所由各单位组织力量进行严防死守,要明确看护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区域和防范措施。要制订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准备,确保禁放区域和禁放场所绝对安全。

  2.强化重大危险源守护。2012年1月22日至2月6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场所)实行一个安全督导组包一个危险目标的工作责任制,采取“一对一”24小时守护,确保守护目标绝对安全。

  3.严密销售网点安全防范。各区县(自治县)安监、供销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销售点安全监管,每个销售点必须落实1―2人专门看护,尤其是除夕、初一、十五等重点时段,要做好周边燃放秩序维护工作,防止因燃放引燃销售点内的烟花爆竹。

  4.落实消防灭火和伤员救治措施。市公安消防总队要针对春节期间集中燃放烟花爆竹容易导致火灾事故的情况,组织各区县(自治县)消防支(大)队开展灭火演练,做好灭火准备。一是制订详细、全面的消防灭火方案。二是监督燃放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组织自备消防力量,并组织进行消防灭火演练。三是在除夕、初一、十五等重点时段,启动二级战备方案,派出消防车在各主要道路上进行巡视,在烟花爆竹储存仓库、重要目标驻地周边等重点地区部署消防车现场备勤。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要在巡逻车上配备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设备,随时扑灭发现的火情。市卫生局要组织各级医疗机构,制订伤员救治工作预案,确保因燃放烟花爆竹致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紧紧围绕“确保安全”这个核心,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保安全、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监管,保证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在本地区、本部门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全市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事故伤亡的,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三)畅通信息渠道,加强情况报送。

  各区县(自治县)燃放办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与市燃放办的工作联系,通报情况,畅通信息,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将2012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于2011年12月10日前报市燃放办,工作总结于2012年2月10日前报市燃放办。所报材料可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报送。

  市燃放办地址:渝北区红锦大道555号(大同?美伦酒店8115、8116、8118房间);邮编:401147;传真:67755017;举报电话:67626486;电子邮箱:cqrfb67755982@126.com;联系人:左仲华、王桥、张西京。

  

  附件:1.2012年春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登记表

  2.2012年春节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情况统计表

  3.2012年春节重大危险源单位“一对一”现场安全督导情况统计表(略)

  4.2012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统计表(略)

  5.2012年春节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人身伤害事故救治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1:

  2012年春节燃放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登记表

  

  填表单位: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姓 名
职 务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手  机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
姓 名
职 务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手  机
 
 
 
 
 
副主任
 
 
 
 
 
 
 
 
 
 
 
 
 
 
 
工作
人员
 
 
 
 
 
 
 
 
 
 
 
 
 
 
 
 
 
 
 
 
 
 
 
 
 
备注
此表随工作方案一并报市燃放办。


  审核人: 填表人:

  

  附件2:

  2012年春节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

  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发生火灾
地区
火警、火灾数
(起)
受灾
户数
(户)
建筑物受损情况
(平方米)
直接经济
损失
(元)
总数
火警
火灾
公共建筑
民用建筑
其他建筑
 
 
 
 
 
 
 
 
 
 
 
 
 
 
 
 
 
 
 
 
 
 
 
 
 
 
 
 
 
 
 
 
 
 
 
 
 
 
 
 
 
 
 
 
 
 
 
 
 
 
 
 
 
 
 
 
 
 
 
 
 
 
 
 
 
 
 
 
 
 
 
 
 
 
 
 
 
 
 
 
 
 
 
 
 
 
 
 
 
 
 
 
 
 
 
 
 
 
 
说 明
1.此统计表请市公安消防总队汇总后报市燃放办;
2.此统计表从除夕夜20时起至次日凌晨1时每1小时报1次(第1次报送的数据包括当日7∶00―20∶00),初一至十五每日18时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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