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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对罚没物资、追回赃物、无主物资纳入拍卖市场 变价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6-03 生效日期: 1991-06-03
发布部门: 江苏省
发布文号: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总社拟订的《关于对罚没物资、追回赃物、无主物资纳入拍卖市场变价处理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通知及国务院国发[1989]24号《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1989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财政部[1986]财预字228号《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理》文件精神,提高处理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和无主物资的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增加财政收入,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订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意见适用范围 
  (一)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走私贩私、投机倒把、违反物价管理等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物资。 
  (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政法机关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和各类违法案件的罚没物资和追回赃物。 
  (三)交通、林业、外汇、渔政、城管、土地管理、标准计量、烟草专卖、医药卫生、劳动安全以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物资。 
  (四)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内部查处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贪污盗窃等案件追回的赃物。 
  (五)公安、交通、保险等部门交由本市处理的无人认领的无主物资。 
  (六)金融等机关或企业交由本市处理的各种清偿抵债的物资。 
  二、处理原则、方法及程序 
  罚没物资、赃物、无主物资及清偿抵债物资必须严格遵循罚没权、清偿权与销售权分离,相对集中、公开变价处理的原则,并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凡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物资,如金银、票证、药品、文物、毒品、烟酒、饮食、鲜活商品等应及时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处理或收购。 
  (二)凡属政治性物品、破坏性物品、淫秽物品、吸毒用具等有毒害物品和违禁品,以及其他无使用价值的物品,由收缴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除以上两类物品外,其他商品和物资应一律纳入市、县供销合作(总)社定点的拍卖市场进行公开拍卖或销售,非定点单位一律不得经营。 
  三、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各执法机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应加强对罚没物资、追回脏物和无主物资的管理;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验收、保管、交接等管理制度。在接管、保管、上交、变价处理的过程中,一定要有二人同时经管;要建立严格的结算对帐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要依法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压价私分。 
  四、拍卖市场管理 
  (一)物资上缴单位应将纳入拍卖市场变价处理的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和无人认领的物资登记造册(一式三份)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委托市供销合作总社指定的定点拍卖商场登门接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拍卖市场在接到委托拍卖的物资后应妥善保管,按照对罚没物资管理的要求,健全手续,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并及时会同委托拍卖单位和有关单位一道在规定时间内对所交物资进行作价。 
  (三)纳入拍卖市场的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和无主物资除少数低值商品和部分特殊物资经与委托单位商定可以公开销售外,其余商品和物资都必须公开拍卖;被拍卖物资要预展3天,并公布拍卖物资清单和起拍价。拍卖全过程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外,须请公证机关参予公证。 
  (四)变价处理过程中遇有需重新定价或改变销售方式的物资时,拍卖市场须与委托单位商定后再予调整。 
  (五)拍卖市场以服务为主,对罚没物资、追回赃物、无主物资和清偿抵债物资变价处理的收入,除按规定扣除拍卖商场的手续费外,余款应及时解交委托拍卖的单位。 
  五、加强检查监督工作 
  为加强我市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和无主物资的管理并促使其进入拍卖市场公开变价处理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实施意见,加强对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和无主物资的管理。部门之间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对违反本实施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严肃批评,认真查处,情节严重者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附则 
  驻宁的海关、铁路、民航、港务等部省属企事业单位及部队依法查处的罚没物资、追回赃物、无主物资、清偿抵债物资交由本市变价处理的,除国家已有专项规定者外,应依照本意见填写物资清单直接委托指定的拍卖商场变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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