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15 生效日期: 2011-12-15
发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11]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39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6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流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精神,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受人口流动加速、一些家庭监护缺失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仍然存在,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活动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救助机构受设施、资金、人员等因素制约,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还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完善救助政策和保护措施,提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水平,切实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年底前,实现街面无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工作目标。

  二、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救助体系,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救助保护能力,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

  (一)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市民政、公安、财政、城管、卫生、教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日常工作。各区县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完善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

  (二)制定完善救助政策措施,落实部门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及时通报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研究确定年度工作重点,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制定和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全市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落实工作目标和任务,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的救助保护工作合力。

  (三)加强基层救助站点建设,不断完善救助服务网络。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救助点等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三、加强部门配合,形成救助保护工作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救助工作合力,切实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一)民政部门

  1.积极发挥牵头作用,完善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救助保护政策,指导和督促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召开救助保护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实行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2.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3.做好安置返乡。救助保护机构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时安排护送返乡。
4.本市流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后,与其监护人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5.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安置机制。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继续查找的同时,通过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会同公安部门按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

  6.建立健全维权工作机制。救助保护机构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7.救助保护机构协调教育行政部门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其不良习惯。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在卫生、残联等部门指导下,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

  8.建立健全助学助困机制,强化源头预防和治理。做好源头预防是解决未成年人流浪问题的治本之策,基层民政部门要加强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家庭困难的要予以帮扶,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

  9.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救助保护机构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强化救助保护机构工作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人员编制,招聘社会公益岗位,满足救助工作需要。制定救助管理制度,规范救助服务流程,完善服务功能,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救助工作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

  (二)公安部门

  1.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应立即通知120急救中心并协助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发现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及时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要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部门予以协助。

  2.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进行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

  3.加强接处警工作。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公安部门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

  4.综合运用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协助救助保护机构积极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5.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出具查找证明(在我市流浪2年以上),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的申报,公安部门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经过3个月以上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由民政部门出具查找证明,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的申报,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6.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情节严重的,要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7.在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做好管理工作。为流动救助车辆提供停靠、通行方面的便利。

  (三)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保障及其督查落实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资金的使用监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司法行政部门

  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及时化解救助矛盾纠纷,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五)教育部门

  1.指导学校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教育资助和减免,有效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问题。

  2.保证适龄适学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就学,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对于返回原籍安置的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在入学、复学、升学等方面不得歧视。

  3.指导、帮助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施行适合受助流浪未成年人的特殊教育方式,探索符合受助流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思想道德、文化教育、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编制内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定及工资福利政策。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专职教师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

  3.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增加社会公益性人员岗位。

  (七)城管执法部门

  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民政、城管部门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八)铁路、交通部门

  救助机构工作人员接送流浪未成年人返乡,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

  (九)卫生部门

  1.会同民政、财政部门确定流浪未成年人定点救治医院。

  2.指导市级医疗机构、各区县卫生局对流浪未成年人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基本医疗救治工作。

  3.坚持“就近治疗”原则。对救助中发现的流浪危重病人,就近医院要及时救治。

  4.坚持“先治疗后救助”原则。对救助过程中发现的危重病人,医院应先行救治。患者病情稳定后,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负责安置及经费结算。

  5.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十)综治部门

  履行协调职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并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十一)文明办

  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区县政府、各部门创建文明城市、精神文明单位考评体系。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宣传、褒奖工作。

  (十二)机构编制部门

  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队伍建设,合理设置救助机构规格编制,配足工作人员。

  (十三)残联

  做好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对救助保护机构流浪残疾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对适龄流浪残疾人进行就业培训安置,对淄博户籍的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开展“扶残助学项目”、“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社会助残”、“法律助残”等活动。

  (十四)共青团和妇联组织

  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动员、组织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倡议开展“一助一”、“多助一”和“代理妈妈”活动,鼓励社会爱心人士支持、参与救助保护,通过机构内助养和家庭寄养方式安置流浪未成年人。

  四、强化政府责任,切实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区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和完善由政府分管领导负总责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机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顺利开展。严格工作责任追究,对救助保护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区县,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作。定期召开成员单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救助保护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信息畅通,责任明确,履职到位,形成齐抓共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规范化建设。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民政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要求,完善服务功能,改善服务条件,制定工作制度,强化规范救助。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升救助能力和服务水平,扎实有效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救助政策宣传,让社会知晓救助政策、救助途径和方法,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助、开展公益活动、提供社工和志愿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行动。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