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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办公室关于各成员单位工作分工和各级政府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1 生效日期: 2003-08-21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3]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办公室制定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分工和各级政府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分工和各级政府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 
 
  为了推动我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尽快形成在省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指导下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根据国家关于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方针政策和《河南省贯彻(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1]70号),参照卫生部印发的《国家有关部委局(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卫疾控发[2000]263号),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成员单位工作分工和各级政府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 
  (一)省委宣传部 
  参与研究制定全省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部署、协调、监督和规范有关新闻报道工作。 
  (二)省卫生厅 
  1.成立各级艾滋病、性病防治领导小组及专家组,会同计划、科技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和指导实施,并负责日常工作。 
  2.配合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的法规和规章。 
  3.负责组织艾滋病、性病疫情监测与管理,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组织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 
  4.负责全省艾滋病性病专业机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其他各类从事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宣传教育及管理人员开展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培训工作,以及有关科学研究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5.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团体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活动的协调联络任务,组织交流疫情和防治信息,提供技术服务。 
  6.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展对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性病监测和进口血液及其制品的查禁工作。 
  7.发挥中医药优势,积极开展中医药防治艾滋病、性病的研究和药品开发。 
  8.组建各级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小分队,深入基层,分片包干,定期巡诊,对重点地区群众提供长期医疗服务。 
  (三)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1.负责组织制定全省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对艾滋病、性病防治和科研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3.会同科技部门将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项目列入优先发展项目。 
  (四)省科技厅 
  1.负责将艾滋病、性病重点科研项目列入优先发展项目。 
  2.支持艾滋病性病检测试剂、治疗药物、疫苗及其控制措施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优先支持相关科研成果、专利的申报和审批。 
  3.协同计划、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制定全省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 
  4.为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普宣传和有关技术服务。 
  (五)省财政厅 
  1.根据艾滋病、性病疫情控制工作需要,负责安排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经费,并与有关部门一起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效益评估。 
  2.会同计划、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全省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3.设立艾滋病、性病防治专项资金,每年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保证资金供应。 
  (六)省文化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 
  1.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工作纳入各自工作计划,广泛持久地宣传艾滋病、性病的危害和预防知识,报道有关防治工作的情况,收集反馈信息,评价宣传效果,提高宣传质量。 
  2.电台、电视台将预防艾滋病、性病内容列入日常节目采播计划,常规播出相关公益广告,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提高宣传效果。 
  3.报刊杂志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知识列入组发稿计划。 
  (七)省公安厅 
  1.依法打击取缔卖淫、嫖娼、吸毒、非法采供血活动。 
  2.配合卫生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法规,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 
  3.对被强制戒毒的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4.负责看守所和戒毒所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按有关规定对艾滋病、性病患者进行检查与治疗,协助卫生防疫机构开展艾滋病、性病监测,并提供相关监测资料。 
  5.负责对流动人口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八)省司法厅 
  1.配合卫生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法规,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 
  2.对在押罪犯和劳教人员及管教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3.按有关规定对艾滋病、性病患者进行检查与治疗,协助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性病监测,并提供相关监测资料。 
  4.会同卫生部门制定艾滋病、性病防治有关法规的宣传计划,承担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任务。 
  (九)省教育厅 
  1.负责全省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学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并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和健康教育计划。 
  2.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青少年学生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学的相关政策规定。确保艾滋病病人子女免费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3.支持配合卫生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外国留学生艾滋病、性病的监测管理和出国留学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1.结合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在育龄人群中开展性安全教育和使用避孕节育药具防止艾滋病性病传播的宣传教育、咨询及技术服务。 
  2.在系统内建立阻断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及医源性传播的长效工作机制,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相关项目工作。 
  3.协助卫生防疫机构对生殖健康、婚检、孕检及产前检查等人群开展艾滋病、性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的监测工作。 
  4.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推广使用避孕套等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措施。 
  5.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总体规划,参与研究制定具有防治艾滋病、性病作用的新型避孕技术的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省人事厅、省编办 
  1.制定鼓励专业人员从事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政策,表彰对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2.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充实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行政及事业编制。 
  (十二)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外经贸厅、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对有关艾滋病性病对外合作项目的立项优先安排、审批并协调运转。 
  2.组织对本部门直属单位出国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并组织对援外和承包工程劳务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对进口艾滋病性病预防和控制设备、试剂减免税审批。 
  4.对出入境人员开展艾滋病、性病医学监测和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有关艾滋病、性病监测措施和进口血液及其制品的查禁工作。 
  (十三)省旅游局及其他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1.负责对宾馆、饭店和旅游服务行业的管理,加强旅游服务人员的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出国(境)旅游人员出访前的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3.配合卫生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落实有关人群的艾滋病、性病监测措施。 
  (十四)省交通厅、民航河南省管理局、郑州铁路局 
  1.组织对本系统及直属单位职工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并组织对援外和承包工程劳务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2.利用机场、车站、码头及交通工具等场所,对旅客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落实艾滋病、性病监测与管理措施。 
  (十五)省民政厅 
  1.负责对因艾滋病性病致贫、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的生活救济,保障他们的最低生活需要。 
  2.负责救助或收养因艾滋病、性病造成父母双亡的孤儿和因艾滋病、性病造成儿女死亡的孤寡老人。 
  3.协助卫生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测。 
  (十六)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1.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落实有关政策,解决城镇职工中艾滋病、性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2.对有劳动能力且有求职要求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3.配合有关部门在城镇职工中进行防治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 
  (十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提供少数民族特殊的风俗习惯资料,开展有关调查,对不科学的风俗习惯提出改进意见,协助处理宣传工作中涉及民族关系的特殊事宜。 
  (十八)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配合公安部门打击嫖娼、卖淫、吸毒、贩毒活动,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 
  2.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法规,落实防治艾滋病、性病措施,支持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和公益广告工作。规范医疗市场上个体行医者的医疗活动。 
  (十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对治疗艾滋病性病的药品、诊断试剂以及预防用品的审批、质量监督。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市场药品及诊断试剂等的销售活动。打击伪劣医疗用品经营者。 
  (二十)省军区、武警河南总队 
  1.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做好军队内部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工作,按规定逐月将疫情监测资料向辖区卫生部门报告。 
  2.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各项防治工作。 
  (二十一)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 
  配合卫生、宣传、政法等部门,做好职工、青年、妇女防治艾滋病、性病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维护职工、青年、妇女中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省红十字会 
  协助政府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动员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积极开展对青少年、妇女的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 
  二、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要成立艾滋病、性病防治协调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艾滋病、性病防治全面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 
  (二)将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制定并督促实施本辖区的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定期研究解决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领导、督促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应社会团体履行艾滋病、性病防治职责,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并对本辖区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针对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重点和薄弱环节调整防治工作对策。 
  (四)设立艾滋病、性病防治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资金供应。 
  (五)落实基层艾滋病、性病防治医务人员的卫生津贴和医疗补助问题,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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