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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无锡市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31 生效日期: 2011-12-31
发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11]35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无锡市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无锡市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

  (市卫生局 2011年12月)

  


  为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增加总量、盘活存量、控制质量、稳步发展”的方针,科学整合与优化配置无锡市市区医疗资源,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江苏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无锡市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作为全市医疗资源配置和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

   第一章 编制范围、期限和机构设置框架

  一、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无锡市区,包括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和新区。江阴市和宜兴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当地另行制定。

  

  二、规划期限

  

  以2010年为现状年份,规划期限为2011-2015年。

  

  三、医疗机构概念体系、设置框架及布局特点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规定,医疗机构具体包括12块内容,具体为:(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四)疗养院;(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村卫生室(所);(八)急救中心、急救站;(九)临床检验中心;(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一)护理院、护理站;(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本规划主要涵盖上述(一)、(五)、(六)项的内容,并将其归类并适当加以简化。(三)、(八)已有专项规划,按照专项规划实施,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在《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市发改委无锡市“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锡政发办〔2011〕306号)文中具体确定,康复医院、护理院设置规划另行制定。

   第二章 现状概况

  一、医疗服务人口状况

  

  截止2010年底,无锡市区常住人口为354万(其中户籍人口238万),60岁以上老年人27万,18岁以下儿童42万(其中7岁以下儿童14.8万)。年人均门诊0.57次,年人均住院0.12次。

  

  二、医疗机构目前状况

  

  无锡市区(除江阴、宜兴外,下同)现有医疗机构1127家。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707家,占62.73 %,包括公立医院41家,占5.8%;营利性医疗机构420家,占37.27%。核定医疗床位16500张,平均每千人拥有医疗床位4.66张。市区拥有卫技人员19094名,其中执业(助理)医师9740名、注册护士9354名。平均每万人拥有卫技人员57.72名、执业(助理)医生29.44名、执业护士28.28名。医疗机构现状布局见表1和表2(略)。

  

  三、医疗服务现状评价

  

  近年来,我市医疗服务设施建设虽然取得了较好的发展,但是与未来人民群众快速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

  

  (一)部分医疗资源过于集中在城区。二级及以上医院在中心城范围过于集中,外围地区较少,与城市发展空间不匹配,如太湖新城地区、锡东新城地区均缺乏大型医疗机构。

  

  (二)医疗机构中专科特色医院缺位,类别比例失调。成规模上档次的专科医院过少,医院种类不齐,特色医院缺位,专科技术水平提升困难。

  

  (三)部分医疗资源利用不足。二级及以上医院承担大量的医护工作,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工作量偏少,设施设备部分闲置,专业人才匮乏,技术水平较低,资源利用不足,社会办医院床位使用率明显偏低。
  (四)民营医疗机构规模过小。社会办医疗机构规模小,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低,缺乏竞争力。

   第三章 规划依据、原则、内容

  一、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

  

  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建标〔1993〕542号)

  

  4.《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 50442-2008)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09〕2567号)

  

  6.《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

  

  7.《江苏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苏计社会发〔2001〕948号)

  

  8.《江苏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苏卫医〔2011〕38号)

  

  9.《江苏省卫生资源配置规划》

  

  10.《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08年城乡规划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进行责任分解的通知》(锡委办发〔2008〕98号)

  

  1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市发改委无锡市“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306号)

  

  12.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无锡市急救分站三年建设方案(2008-2010)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12号)

  

  13.《无锡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标准》(2007年11月)

  

  14.其他相关法规和政策等

  

  二、配置原则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省卫生厅医疗资源配置标准,结合我市医疗机构分布情况,以政策引导、适度发展、整体规划、适时调整为要求,通过“两控制、两发展”,即:公立医疗机构和门诊部以下(含门诊部)医疗机构实行总量控制,鼓励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上规模、有特色的民营医院及专科医疗机构,实现医疗资源优化配置。医疗机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化配置原则。以市区区域服务人口为依据,对现有医疗机构进行布局调整与资源优化,构建由综合医院、专科特色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成,门诊部、诊所作为补充的两级医疗服务体系。

  

  (二)公立主导原则。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适度增加民营医疗机构的比重。原则上维持已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的结构,保持其服务量占全市服务总量的2/3左右,新增医疗机构主要通过积极引入外资、社会资本举办,实现我市医疗卫生投资主体多元化。

  

  (三)需求导向原则。适应市民医疗需求,鼓励举办高起点、有特色、上规模,填补市内专科空白的医疗机构;限制低层次、无特色、小规模的医疗机构。

  

  (四)合理布局原则。在同一区域中需合理设置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同时兼顾城乡与边缘地区的需求。原则上,以区域补缺为主,且新设同一专业医疗机构的间距不少于500米。

  

  (五)规模适度原则。按照区域服务人口的实际情况与需求,适度控制医疗机构建设规模,原则上三级医院以1000张床位为宜。

  

  (六)综专协调原则。根据现有医疗机构的状况,重在缺什么补什么,在均衡综合医院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儿童、心血管、口腔、眼科、耳鼻喉科、骨科、血液、康复和护理院等专科医院建设。

  

  三、配置内容

  

  (一)针对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医疗卫生资源布点要求。

  

  (二)依据地区发展规划,考虑未来医疗设施需求量。明确近期医疗资源配置目标,并进行布点。

  

  (三)明确配置标准,按科学比例配备卫生技术人员总数、医疗床位总数及卫生设施总用地面积等技术指标,科学指导建设。

  

  (四)分类、分级设置,明确二级以上医院布局及规模;在做好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规划同时,发挥大医院医疗设备和专业人才方面的优势,结合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方便群众的特点,形成完整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第四章 测算与布点

  

  

  结合无锡市区城市总体布局规划、经济社会及人口发展情况,按照2015年市区常住人口420万,以各个区为单位,分类测算所需医疗机构的数量。

  

  一、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一)床位总量设置标准

  

  医疗床位数按市区6床/千人配置,2015年市区总床位数达到25200张,预计新增床位数8700张,每年约新增1710张。
  (二)三级医院设置标准

  

  1. 三级综合医院原则上按照80-100万人左右配置一所,每所医院床位数1000张左右,最高不超过1500张;

  

  2. 三级专科医院以部颁标准为最低限,最高不超过1000张。原则上各专科医院在市区可设置1至2所。

  

  (三)二级医院设置标准

  

  每15万至20万人左右配置1所,床位数参照部颁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张。二级医院以综合性医院为主(包括大专科小综合),除中医、康复、老年病、护理等特色医院外,原则上不设置二级专科医院。鼓励设置规模较大(100张床位以上)的专科医院。

  

  (四)门诊部及门诊所设置标准

  

  每8万人左右设置1所门诊部,每1万人左右设置1所门诊所,原则上以本地区户籍专科医师举办为主,提供专科服务。

  

  (五)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

  

  按照已制订的设置规划建设。

  

  (六)急救中心(站)

  

  按照已制订的设置规划建设。

  

  二、医疗机构总量与布点

  

  (一)医疗机构总量:按2015年市区常住人口420万计算,设置三级综合性医院5至6家(可新增2家);三级专科医院按专业各1至2家(大部分新增);二级医院21至28家(可新增1至8家);门诊部及以下医疗机构500家左右(需减少29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家左右;社区卫生服务站300家左右;急救站(分站及点)29家。

  

  (二)医疗机构布点

  

  医疗机构布点按照保留原有的、设置填补空白的原则,根据行政区划及人群居住区域的特点,作适当的调整和补缺,具体布局如下:

  

  1.三级综合医院布点

  

  三级综合医院的布点以市中心城区设2家,市东部、南部、西部、北部各设1家的原则布点,按布点要求医院分布位置逐步调整,原则上不再新增三级公立医院。

  

  2.二级医院及以下医疗机构布点

  

  (1)崇安区。按30万人口测算,设置2所二级医院(现有无锡市职业病防治院、无锡映山河妇产医院);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34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家,社区卫生服务站15家;急救站(分站或点) 3家。

  

  (2)南长区。按50万人口测算,设置3所二级医院;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65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家,社区卫生服务站15家;急救站(分站或点)2家。

  

  (3)北塘区。按42万人口测算,设置3所二级医院(现无锡市康复医院1家);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67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家,社区卫生服务站15家;急救站(分站或点)3家。

  

  (4)锡山区。按78万人口测算,设置5所二级医院(现有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88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家,社区卫生服务站75家;急救站(分站或点)6家。

  

  (5)惠山区。按74万人口测算,设置5所二级医院(现有无锡市惠山人民医院);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8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家,社区卫生服务站90家;急救站(分站或点)4家。

  

  (6)滨湖区。按83万人口测算,设置6所二级医院(现有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9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家,社区卫生服务站55家;急救站(分站或点)6家。

  

  (7)新区。按63万人口测算,设置4所二级医院(现有无锡虹桥医院、无锡新区凤凰医院);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69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家,社区卫生服务站35家;急救站(分站或点)5家。

  

  二级医院及以下医疗机构规划布局具体数据见表3(略)。

  

  3.专科医院布点

  

  专科医院实行全市总量控制,原则上不划定区域,视投资和选址的情况,在布局合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做到区域均衡、间距均衡、服务均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为了确保本规划的有效实施并对无锡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起到有效指导和发展推进作用,提出如下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设置审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类别和基本标准实施准入,执行设置审批登记备案及公开公示制度。

  

  二、强化宏观调控,实施行业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依据,对区域内的医疗资源配置实行宏观调控,积极鼓励审批设置社会资本举办具有一定规模和一定技术水平的医院。本市医疗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安全就医。
  三、加强日常监督,提升服务质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开展经常性的医疗质量检查,规范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执业行为。要加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为本市居民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四、加大部门协调,确保规划落实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规划执行的领导和协调,发改、财政、民政、人口与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建设等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和监控,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有计划地审批社会办医疗机构,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资源配置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发展。要将医疗机构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统一起来,严格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资源投入,稳固公立医疗机构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功能,建立发展多样化、多形式的办医模式,科学配置医疗资源,保证规划的落实,促进规划目标的实现。

   第六章 规划的评价和修订

  

  

  本规划由市卫生局组织实施。定期组织召开规划评估会,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分析、论证、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规划经江苏省卫生厅审核后报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规划周期末对本规划进行全面修订。

   第七章 附 则

  

  本规划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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