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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待业保险工作管理体制等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10-19 生效日期: 1992-10-19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劳力字[199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一、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出现了将待业保险基金和待业职工分开管理的趋势。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的规定,也不符合即将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要求。待业保险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待业职工再就业,而不是单纯发放待业救济金。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必须同促进待业职工再就业紧密结合,与转业训练、生产自救和职业介绍等项就业服务工作相互衔接,统筹安排。因此,在深化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中所规定的待业保险基金与待业职工再就业统一管理的体制。各地劳动部门要主动向各级政府领导汇报情况,并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二、请各地抓紧时间认真研究我部九月份印发的《部分省市待业保险工作座谈会纪要》(劳办力字<1992>43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贯彻落实。待业保险金用于企业内部支持改革和用于关停企业安排富余人员的,应将其人数统计为待业职工。 
  三、请将你们对《关于<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实施意见》的意见(劳办力字<1992>44号),速报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并按此文件的基本精神草拟实施细则,为新规定的实施作好准备。 
 
 
劳动部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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