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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针灸科住院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5 生效日期: 2003-08-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 京医保发[2003]3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中医医院: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和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中医医院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26号)中第二条“参保人员在定点中医医院针灸科住院,以中医针灸治疗为主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降低50%”的规定,经与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研究决定,参保人员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独立设置的针灸科住院,可按上述规定,其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降低50%。 
  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开始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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