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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城镇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困难户给予适当困难补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01 生效日期: 1995-07-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文号: 京民计字[1995]208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为保障城镇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困难户的基本生活,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市政府决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对城镇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困难户给予适当困难补助。现将重残人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及补助办法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有本市城镇户口、无劳动能力、本人没有收入、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20元的重残人。 
  二、补助标准 
  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足120元的重残人困难户,给重残人本人每月补到120元。 
  三、补助办法 
  供养人向重残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由街道、乡镇残联提出补助意见,经区县民政局、残联联合审核批准,由街道、乡镇发放困难补助。 
  四、资金来源 
  对城镇无劳动能力重残人困难户给予补助所需的经费,市财政负担50%,区县财政负担50%。市财政负担的经费,今年由市财政局将补助费拨给市残联,由市残联下拨区县残联;区县财政负担的经费,由区县财政局将补助费拨给区县民政局。区县民政局、区县残联分别核拨给街道、乡镇。 
  五、对城镇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是在国家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重残人的关怀。这项工作涉及到重残人的切身利益,各区县政府要加强领导,民政、财政、残联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确保9月10日前将补助款发放到重残人手中。 
  六、各区县将落实情况于9月20日前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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