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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8-24 生效日期: 2012-08-24
发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1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按照规范、有序、安全、科学的总体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提高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和技术水平,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强化安全监管和许可管理,全面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矿山企业安全发展。

  (二)任务目标。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管理手段,全面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矿山企业安全水平明显提升,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遏制较大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实现全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重点工作

  (一)提高办矿标准。自今年起,我市原则上不再向省申报煤矿和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项目,确需申报的,煤矿生产规模达到45万吨/年以上,铁矿达到30万吨/年,金矿达到6万吨/年,并且必须通过市有关部门联审报市政府审核。露天采石场等矿山企业开采规模不得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好矿产资源整合实施集约化开采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52号)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二)加大地下小矿山关闭力度。根据矿山核定生产能力或生产规模(截至2011年6月,以生产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数据为准),凡煤矿达不到30万吨/年、铁矿达不到15万吨/年、金矿达不到4万吨/年、石膏矿达不到30万吨/年、粘土矿达不到5万吨/年的,到2015年底前一律予以关闭。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根据相关矿山实际制定关闭规划,分年度、分批组织实施。对核定生产能力或生产规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矿山,原则上不再批准实施扩能改造,确因资源丰富需要扩能改造的,必须按照新建矿井程序报批。

  (三)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按照上级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精神,发挥大矿优势,制定支持政策,加快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小矿山。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力量,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淘汰矿山按时、平稳关闭。对已关闭的小矿山要防止非法开工。露天开采矿山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提高开采规模,实现规模化、规范化、机械化生产。

  (四)加快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按照规划先行、由易到难、积极推进的原则,加快地下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紧急避险、通信联络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建设。全市所有煤矿和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于2013年6月底前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到2012年底前,70%的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和三等以下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2013年底前,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2015年底前,80%的大中型非煤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2013年底前未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等级的非煤矿山,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达标,未按要求整改达标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规范地下开采矿山企业管理。

  1.人员管理。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至少应配备中级以上职称、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暂不具备以上人员条件的,可与矿山安全咨询、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安全咨询、服务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安全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并保证服务质量。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矿山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考核发证。

  2.生产系统管理。完善地下开采矿山生产系统和技术管理体系,具备符合现场实际的开拓、开采技术资料,有效指导现场作业。严格落实矿山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制度,认真执行“矿山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矿山调度员10项应急处置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等规定,做到停产撤人准确、迅速、及时、有效。对撤人距离、时间较长的矿井,要采取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等措施。
3.施工队伍管理。地下开采矿山企业要严格审核施工队伍,严禁非法假冒队伍混入。要把施工队伍纳入矿山内部管理范畴,实行统一培训、考核、检查和奖惩,严禁转包。

  4.机电设备管理。机电设备产品采购实行招投标制度,保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矿山使用的各类机电设备,凡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煤矿机电设备要按照有关规定配有防爆合格证和煤矿安全标志,并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确保机电设备保持完好状态。

  5.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地下矿山必须安装主要通风机,建立和完善机械通风系统。正常生产情况下,主要通风机应连续运转,如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立即向有关负责人报告情况,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通风机运转情况检查制度,有自动监控和测试功能的主要通风机每2周检查一次自控系统,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立即停产整改,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6.防治水管理。地下开采矿山企业要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完善相关工作制度,配套矿山排水设备设施,严格落实采掘工作面探放水措施。对水文地质情况不清、资料不全的矿山,要依法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实施采掘活动。对水害隐患实行逐级公告公示、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制度,重大水害隐患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挂牌督办。

  (七)强化地下开采矿山属地监管和行业管理。所有地下开采矿山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由县级及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并向企业派驻安全监督员。不得将地下开采矿山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管。要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的作用,明确管理职责,指导、帮助企业提高生产管理水平。相关部门要对全市矿用机电市场,特别是矿用机电设备旧货市场进行整顿规范,依法整治销售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质量合格证设备和不合格生产资料行为,严防假冒伪劣产品流入生产环节,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八)严格基建矿山安全管理。基建矿山要严格落实“三同时”审批手续,对基建周期提出明确要求。建设单位要按照设计要求施工,不得随意延长建设期限,逾期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转为正式生产的,依法予以关闭。基建矿山转入正式生产前,必须完善矿井供电、通风、压风、排水、提升运输等生产系统。对于整合后的矿山,要督促企业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

  (九)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要学习借鉴北京市顺义区等地建立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的先进经验,完善隐患自查自纠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全面排查矿山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所有矿山企业均要制订科学、严谨、有效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充足的应急救援物资,矿山企业暂不具备应急救援条件的,要与专业矿山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高度重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专题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下矿井检查规定,县级领导干部每月下矿井检查一次,及时发现问题,制订措施,限期整改。市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明确工作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密切协调配合,并适时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组,开展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和联合验收等工作,确保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二)落实监管责任。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各县(市)区、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履行矿山安全管理职责。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安监、工商等部门要建立资质证照审批通告制度,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能。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强化工作职能,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职责。要重视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定期开展专业培训,配备必要的装备设施,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监管执法水平。

  (三)强化教育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要针对各类投资主体开展教育引导工作,指导矿山业主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依法经营。要认真做好信访工作,正确处理被取缔、关闭矿山企业善后问题,确保社会稳定。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力度,依法查处干扰和阻碍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的违纪案件。
(四)完善管理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设立矿山企业前置审批有关规定,严把矿山企业准入关。有效发挥矿山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自我监督和管理。各县(市)区和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矿产资源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和矿山企业动态巡查制度,健全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实行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事故通报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在重大、特大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在较大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上级有新政策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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