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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8-29 生效日期: 2012-09-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办发[2012]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制订的《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9日

  

  

  注:1.未上牌新车填写车辆识别代号。

  2.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台商子女学校由市教委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盖章并签署受理意见。

  3.学校自有校车无需盖此章。

  4.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台商子女学校由市教委盖章并签署终审意见。

  5.此表一式三份。

  

  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使用申请表(反面)

  

  
校车驾驶人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随车照管人员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运行方案 行驶路线(停靠站点):



开行时间:
上午: 下午:
运行方案中行驶路线跨区县的,需先由非本区交警支(大)队签署意见。
运行方案涉及区县: 运行方案涉及区县: 运行方案涉及区县:
区县交警部门盖章并签署意见:

经办人:
日期:
区县交警部门盖章并签署意见: 

经办人:
日期:
区县交警部门盖章并签署意见: 

经办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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