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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启用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0-01-01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安部关于启用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告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启用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提高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签发和查验效率,增强证件防伪性能,公安部决定启用2014版往来港澳通行证(以下简称新版通行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新版通行证为参照有关国际标准设计印制的卡式证件,采用多项物理防伪和数字安全技术。

  二、新版通行证正面打印持证人个人资料以及证件签发管理信息,背面打印往来港澳签注等信息。签注信息可由证件签发机关重复擦写。新版通行证不再附发贴纸式签注。

  三、新版通行证内嵌非接触式集成电路芯片,存储持证人个人资料、指纹及证件、签注签发管理等信息。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申领新版通行证应当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留存指纹信息。已经留存指纹信息并符合内地和港澳地区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持证人,可以在出入境时使用自助查验通道办理出入境手续。

  五、新版通行证有效期分为5年和10年。申请人年满16周岁的,签发10年有效通行证;未满16周岁的,签发5年有效通行证。

  六、新版通行证及签注的收费标准不变。

  七、持用新版通行证出入境时,内地边检机关查验后不再加盖出境、入境验讫章,持证人出入境和签注使用情况由芯片和信息系统记录、管理。有需要的持证人可向主管部门查询签注剩余有效次数等信息。

  八、新版通行证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弯折、刮擦、水浸以及强光、强磁场或高热环境。

  九、新版通行证启用后,仍在有效期内的现行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贴纸式往来港澳签注可以继续使用。持用现行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可以继续申请贴纸式往来港澳签注,也可以申请换发新版通行证。

  十、全国公安机关自2014年9月15日起开始受理新版通行证的申请,同时停止受理现行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申请。广东省公安机关自2014年5月20日起试点签发的新版通行证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附件:1.新版通行证、签注式样及防伪说明
//www.mps.gov.cn/n16/n1282/n3508/n2173912/n4135038.files/n4134955.doc

   2.新版通行证机读码规则 
//www.mps.gov.cn/n16/n1282/n3508/n2173912/n4135038.files/n4134843.docx 

   公 安 部

   201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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