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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31 生效日期: 2001-10-31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办[2001]17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 
 
  国家经贸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已经颁布实施(国办发[2000]64号),现就我区贯彻落实《基本规范》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基本规范》的重要意义,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是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从广大企业多年积极探索的实践出发,在总结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和企业管理的现状,吸收和借鉴国外企业的先进经验,注意符合国际规范,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制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等方面的指导性文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制度创新、加强管理的基本行为规范。《基本规范》的颁布实施是当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迫切需要,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和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基本规范》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及广大企业要认真学习《基本规范》的重要内容和要求,对照《基本规范》查找不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改进,使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工作迈上新的台阶。要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明确责任,规范行为,不断总结经验,注重研究和解决新矛盾、新问题,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 
  二、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 
  (一)取消企业行政级别。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建设,加大公开选拔经营者的力度,逐步形成经营者的择优录用和竞争上岗的新机制。 
  (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十五”期间,自治区国有大中型企业办中小学、医院等移交属地政府和社区统筹管理。支持自治区重点企业、实施债转股企业和重点脱困企业率先做好分离工作。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要与主体分离,转变为经营实体。企业自办的福利型机构要与主体分离,独立经营,也可以整体出让,退出国有经济。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现离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建立、健全失业保障制度。继续办好现有下岗职工再就业中心,管理协议已经到期的,按照《关于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新党办[2001]13号)的规定,终止管理协议,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企业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并享受失业探险。落实自治区党委新党发[2000]10号文件关于切实做好就业工作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组建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并授权经营,行使出资人的权利,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营运,决定所持有产权的受益分配,使用等。 
  (五)对于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或企业集团母体,可以直接授权经营国有资产,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与其所属企业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政府授权主体须与被授权企业签订授权经营协议,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制度。被授权企业应当有健全的资产管理、股权代表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审计和监督管理制度,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并承担国有净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七)国家和各类出资人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并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国有持股单位要依法行使国有股东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越过股东会直接干预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支配法人财产、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对公司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聘任决议履行批准手续。 
  三、规范公司制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一)竞争性行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改制为多元股东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资产重组、上市、法人相互参股、外商或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内部职工持股、债权转股权以及通过证券市场配售国有股权或出让国有股权等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产权变更的,要进行资产评估。 
  (二)不具备整体改制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经债权人同意可以进行部份改制。改制后设立的公司要有完整的生产经营机构并独立于其控股单位。控股单位的董事长及经理层人员不得兼任改制公司的董事长或经理。其他经济成份购并国有企业,要妥善安置好职工就业,职工愿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购并方应予以经济补偿。购并后的重组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改制。 
  (三)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集体决策、个人负责的董事会议事规则。逐步建立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董事长和公司经理要分开任职,保证董事会对经理的任免权和经理对其副职的提名权。确保30%以上的董事会成员不在经理层交叉任职。 
  (四)加大监督力度。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中的国有股东代表半数以上应由不在企业内部任职的人员担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继续完善向国有重点企业派驻稽查特派员的工作。建立、健全离任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鼓励外资、民营及其他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加快实施投资主体多元化。要妥善安置好原企业职工,依法调整劳动关系。要切实维护国有资本的权益,保护好债权人的利益。国有资产出资人明确的由出资人签订重组协议,出资人不明确的,由财政(国资)、劳动、土地等职能部门分别签订重组协议。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国经贸外经[1998]576号)的精神,指导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 
  (六)鼓励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努力盘活土地资产。严格执行《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8号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国有企业盘活土地资产实行特殊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新政发[1999]32号)的规定。 
  四、建立技术创新机制,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 
  (一)按照《关于技术创新工程实施意见》(新政办[1997]76号)的要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建立高层次、综合性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全面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切实增强企业竞争力。 
  (二)积极鼓励各类科研院所转化为科技型企业或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推动产学研结合。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吸纳优秀科技人员到企业工作,对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三)增加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的比重。引进和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不断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工艺水平,实现“后发优势”。技术改造实行项目责任制,落实到人。 
  五、加大企业内部改革力度,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根据《劳动法》、《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自主用人,自主决定用工数量和招工的条件、方式,并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实行包括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在内的职工竞争上岗机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配置。 
  (二)打破企业中“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的机制。企业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因事设岗。对管理岗位实行党聘任期制。建立和完善对各级管理人员的考评制度以及管理人员述职报告制度。根据实际管理绩效动态调整管理人员。对企业优化劳动组织结构及不能胜任本岗位的员工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意见》(新党发[1998]19号)启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0]22号)的精神办理,确保企业生产稳定。 
  (三)在“两低于”的原则下,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依法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和内部分配办法。彻底打破平均主义的分配体制,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允许和鼓励企业员工以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企业收益的分配。 
  (四)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住房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一系列配套政策的精神,结合《关于进一步深化国企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新建房改[2000]105号)的要求,停止企业住房实物分配,加快住房供应商品化及分配货币化。 
  (五)探索建立科学的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企业经营者的收入要与企业资产规模、经营效益挂钩,根据企业经营的业绩、难度和风险程度由出资人确定。条件具备的企业可以实行年薪制。探索对企业经营者和有特殊贡献者实行奖励红股、或股期权或商业保险等奖励办法,使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的近期效益和长期效益挂钩。 
  六、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不断加强企业管理 
  (一)加强企业发展战略研究。确定科学合理的战略目标。做好重大决策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建立重大决策的责任制度。对于重大投融资项目(包括兼并收购企业),公司制企业由公司董事会集体决策,并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其他企业由经理(厂长)会议等形式集体决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必须对所做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名确认。对于违反法律、国家产业政策致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决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大型公司和集团公司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组织结构,合理设置内部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形成职能和责权明确的决策中心、利润中心和成本中心。除极少数大型集团公司外,企业集团一般应控制在母子公司三个层次以内,防止因层次过多造成管理失控。 
  (三)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种物质消耗定额,用市场价格确定产品的目标成本,并分解落实到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严格考核,奖惩兑现。认真贯彻执行《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降低采购成本。大力采用先进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能力,降低物质消耗,努力达到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严格控制企业在银行开户数量,杜绝资金帐外循环和设置各种“小金库”。建立全面预算控制制度,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依法加强合同管理,努力减少两项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真实、准确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我区企业财务监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1997]136号)精神,加强企业财务监督和管理,完善企业财务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财务行为。 
  (六)强化营销管理。狠抓产品质量。确保安全生产。依法保护环境。进一步完善企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大型、特大型企业应当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企业资产损失。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职工劳动保护。 
  七、加强职工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一)对自治区大中型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高级工商管理培训,试行“工商管理资格证书制度”,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对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以岗位职务规范为重点内容的工商管理培训,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素质。 
  (二)对企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培训、考核、使用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对新招或转岗的职工必须先培训,后上岗。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和计算机知识的培训,加快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培养,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 
  八、加强企业党建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一)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企业党的组织,切实加强企业党的建设,不断改进企业党组织的工作内容和活动方式,进一步探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法。 
  (二)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创建文明企业、文明班组和争当文明职工活动,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风尚,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三)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的制度。工会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和途径,组织职工广泛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等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 
  九、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一)自治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管理的企业,由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地方管理的企业,在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二)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以及各地确定的地方重点企业,应对照《基本规范》查找不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改进,尽快达到《基本规范》的各项要求。其他企业也应认真贯彻执行《基本规范》,努力达到各项要求。各级经贸委要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工业企业,其他行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参照执行。 
 
 
自治区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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