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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2 生效日期: 2003-04-22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发[2003]2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对外开放的扩大和旅游业的发展,前来我市旅游、工作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越来越多,我市公民出入境人员也日益增多。为防止传染病(尤其是鼠疫、霍乱、艾滋病、性病、疟疾等)传入我国,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我市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从青岛各口岸出入境的人员(含交通员工),出入境时须接受检验检疫机关的检疫查验,并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其中,入境人员同时须如实填报检验检疫申明卡,并出示有效的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健康检查证明书,经检验检疫机关查验合格后方准出境或入境。 
  二、凡来我市定居、工作、学习或其他居留1年以上(含1年)的外国人,自入境之日起15日内须到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进行验证或健康检查。验证时有效的健康证明为入境外籍人员所在国公立医院签发的,包括性病、麻风病、肺结核、艾滋病和精神病等检查内容的健康证明,如该证明系私立医院签发,则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健康证明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无有效健康证明者须接受传染病监测和健康检查。持F、L字签证等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在华停留期间要求改变身份,在华定居、就业、留学,并经主管部门批准,需办理居留证的,须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进行验证或者接受传染病监测和健康检查。公安机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检验证证明或健康证明书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上述人员以后每年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进行健康体检复查1次,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居留证》续证手续。 
  三、来我市工作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境外人员体检验证证明,于入境后15日内到市外办申报《外国专家证》,并于《外国专家证》延期时提交有效的上述健康证明。 
  四、经批准来我市定居或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华侨、港澳台同胞自入境之日起15日内须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进行验证或健康检查。无有效健康证明者须接受传染病监测和健康检查。公安机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境外人员健康验证证明或健康证明书办理居留手续。 
  五、对检查中发现患有国家规定不准入境的传染病患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向主管部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令其提前离境,并由公安部门进行布控。对拒绝接受传染病监测的外国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令其提前离境。 
  六、来我市就业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健康证明或体检验证证明,于入境后15日内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七、各类出国人员(包括考察访问、技术合作、从事商务、劳务输出、援外以及到国外探亲、留学、定居等人员)出国前须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办理卫生检疫健康体检手续,接受有关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咨询服务。多次往返的人员每年须接受传染病监测健康体检1次。公安、外事、边防机关在办理护照及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时,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提供的《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须知》一并交给持照人,并协助做好传染病监测的宣传工作。边防检查站在必要情况下要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实施出境人员健康证明检查给予协助。 
  八、凡在国外居住3个月以上(含3个月)回国的中国公民,自入境之日起1个月内须到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接受传染病监测和健康检查。 
  九、在我市申请与当地居民结婚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结婚登记前应按《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要求,进行必要的婚前医学检查。 
  十、对外国驻青岛总领事馆官员及其随行家属和享受外交礼遇的国际组织在青工作的官员及其亲属,则根据外交对等原则,遵照我国政府签署的有关国际公约或条约,按照外交部、卫生部、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青岛市各出入境人员的派出或接受单位,以及公安、外事、民政、卫生、教育、外经贸、劳动保障、边防、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共同协作,严格把关,共同做好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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