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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财政部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05 生效日期: 1994-09-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94]财办字第24号

 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4〕31号文)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中的职责范围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的情况,财政部决定并商得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同意,从1994年9月1日起,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对各部门、各地区下达基本建设、地质勘探费支出预算,调整、划转预算指标并负责办理拨款。 
  财政部对国家开发银行、各有关主管部门下达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指标。 
  二、以前年度形成的政策性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由建设银行对贷款项目提出贴息意见,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核准后,办理并拨付贴息资金。 
  三、财政部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制定基本建设、地质勘探以及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制度。 
  四、各部门、各地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财政部报送基本建设、地质勘探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报表和决算报告等资料,并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 
  五、财政部负责审批中央级基本建设、地质勘探经费年度财务决算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财务决算。 
  六、财政部拨给各部门、各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仍在建设银行开设帐户。 
  七、为了做好国家投资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移交工作平稳进行,下列业务财政部仍委托建设银行办理: 
  (一)根据经财政部核定的主管部门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拨款限额或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指标,办理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 
  (二)负责审查工程预、结算,参与审查建设项目概算和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工作。 
  (三)对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签署审查意见。 
  (四)对“拨改贷”本息豁免和核转、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报废签署审查意见;催缴基本建设收入、项目提前竣工投产期间实现利润和投资包干结余等。 
  (五)对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签署审查意见。 
  建设银行要认真履行财政部委托的各项工作的职责。其代办的各项工作,由财政部及其派驻各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 
  八、各地财政部门可比照上述内容,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处理收回财政职能或委托业务的有关事项。各地财政部门和建设银行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九、本通知自1994年9月1日起实行。财政部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财政职能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十、本通知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财政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一九九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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