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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精神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01 生效日期: 1994-07-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4]153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为加强对黄金产品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黄金的需要,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和加强金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配合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取缔自发黄金市场,打击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活动,督促黄金生产企业和金饰品经营单位严格执行《通知》规定,维护金银管理的正常秩序。 
  二、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根据《通知》精神,对辖区内的金饰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审查。金饰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必须经人民银行批准,并实行定点管理。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饰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企业,一 律予以取缔,各地不得以各种名义建分厂(店)或搞联营。对虽经人民银行批准,但在《通知》下发后仍进行私下黄金买卖或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的金饰品生产、经营单位,人民银行要取消其金饰品生产、经营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保税区内的金银管理和国内免税商店经营金饰品业务的管理,应按《通知》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不得违反《通知》规定或放松管理。 
  三、总行制定的黄金收购计划和冶金部的黄金生产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各分行编制的黄金收购计划应与黄金生产计划基本持平。今年年初已下达的黄金收购计划,各分行要依据黄金生产计划进行调整,并于8月1日前上报总行。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与黄金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合作,确保收购计划的完成。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建立黄金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档案,掌握其资源、生产能力、回收率等情况。对大型生产企业和冶炼厂要指派专人,加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企业生产和交售黄金的情况,促进收购计划的完成。 
  四、各分行金银管理部门要把收购管理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要克服重“配”轻“收”思想,研究加强收购管理的办法。要根据辖区内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开展收购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在做好门市收兑工作的同时,开展巡回收兑业务,为生产企业交售黄金提供运输、结算的方便。各级分支行要坚持合同制收购黄金的制度,保证收售双方的权益。 
  五、总行将根据国际市场金价变动情况调整黄金收购配售价格,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应按照调整的价格,做好黄金收购配售工作。 
  六、人民银行各分行应于8月1日前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上报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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