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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8 生效日期: 2003-04-18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省委发[2000]34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开创全省农村卫生工作新局面,结合我省实际,现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1.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结合省情,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宏观调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不断满足农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整体提高我省农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2.农村卫生工作的目标:根据加快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总体要求,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符合甘肃实际的农村卫生服务新体系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基本设施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农村卫生事业与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二、全面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目标 
  3.全面加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农村经济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根据《甘肃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2002一2010年)》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专项经费,保证初级卫生保健经费支出与财政经常性支出同比增长。坚持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三、切实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4.明确农村公共卫生责任。各级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以县(市、区)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承担全面责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工作,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加大卫生执法和监管力度。 
  5.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集中力量控制一些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提高处理农村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到2010年,农村地区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90%以上;95%以上的县(市、区)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75%的乡镇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积极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强鼠疫疫情监测,严防发生人间鼠疫;95%以上的县(市、区)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全省中度以上氟病区完成改水;认真落实补硒、改水、改灶、换粮、移民、退耕还林还草等综合防治措施,使大骨节病、克山病等地方病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寄生虫病得到有效防治。 
  6.认真做好农村妇幼保健工作。深入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加强农村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实现甘肃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目标。努力提高县、乡两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质量,保证乡镇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顺产的能力,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及中心卫生院具备处理异常产的能力,提高住院分娩率。到2010年,全省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在2000年的基础上,分别下降25%和20%。认真落实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采取重点干预措施,把好婚前医学检查和孕期保健质量关,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7.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力度,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提高农村自来水、卫生厕所普及率。深入开展创建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和卫生村活动,改善农民的劳动和生活环境。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农民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到2010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45%,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0%,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85%,农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70%,群众健康相关行为形成率达到50%以上。 
  四、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8.巩固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由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组成。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宏观调控,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坚持以公有制为主导,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社会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发展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按机构性质给予税收减免等鼓励政策。支持城市医疗机构和人员到农村办医或向下延伸服务。农村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提供,也可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购买。到2010年,基本完成县级医院、中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的改造和配置任务,保证其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设施条件。 
  9.发挥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政府举办的县级卫生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和转诊、急救,以及对基层卫生人员的技能培训与业务指导职责。乡镇卫生院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等综合性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中心卫生院除具备乡镇卫生院职能外,还要承担对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及双向转诊等工作,发挥中心辐射作用。乡镇卫生院要积极深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村卫生所(室)主要承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进一步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逐步实行县、乡、村三级卫生机构开展业务纵向合作,巩固完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发挥整体功能。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职能,发挥各自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应有作用,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10.加快乡镇卫生院体制改革。按照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现有乡镇卫生院布局,每个乡镇应有1所卫生院,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原则上不设卫生院。调整后的乡镇卫生院由政府举办。要严格控制规模,按其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核定人员。对撤并的乡镇卫生院,要实行资源重组或改制。在改制工作中,要规范资产评估、转让等操作程序,在国有资产保值或增值的前提下,采用承包、租赁等形式进行转让,妥善安置人员,变现资金要继续用于当地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同时,要积极做好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试点工作,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全面加快我省乡镇卫生院上划管理工作进程。乡镇卫生院已上划的县(市、区),要按照新的运行体制,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总结经验。要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人事及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打破身份界限,在更大范围内选聘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的优秀人才担任卫生院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保证相应待遇,并将工资和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列入财政预算。乡镇卫生院实行全员聘用制,由乡镇卫生院自主决定聘用,在人员聘用中,首先确定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人员从事预防保健工作,实行全额工资,其他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体现技术、劳务等分配要素,调动全员的工作积极性。乡镇卫生院要建立责权分明、民主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的运行机制。 
  11.加强村级卫生组织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村级卫生组织的建设与管理,市(州、地)、县(市、区)两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在村级卫生组织建设方面,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乡镇政府要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对村级卫生组织服务的规范化管理,重点做好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格准入及监管。 
  12.大力发展农村中医药事业。认真贯彻实施《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坚持中西医并重,突出中医药发展战略重点。各级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促进农村中医药事业发展。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中医药服务体系,制定完善乡、村卫生机构中医科和中医药业务建设标准,发挥县(市、区)中医院在农村中医药工作中的龙头作用。要筛选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特效方药,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强化管理,规范服务。允许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不断发挥中医药在农村的防病治病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县、乡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加强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培养一批具有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农村中医人员。鼓励农村医疗服务人员兼学中医并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民服务。保护和发展民族医药事业,发挥民族医药的特长和作用。 
  13.建设规范化农村药品供应网络。支持鼓励大型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兼并和改造县(市、区)药品批发企业,建立基层药品配送中心,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网点向农村延伸,方便农民就近购药。逐步推行以县(市、区)为主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或在更大范围进行药品集中招标,以控制和降低药品价格,保证药品质量。乡镇卫生院应从招标的药品品目或供药主渠道,按照甘肃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建立周转快捷的中心药库,选择药品品种,进行代购,但代购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规范乡村医生用药行为,保证农民的用药安全。 
  五、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卫生支农和卫生扶贫力度 
  14.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从2003年起到2010年,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基础上,省上将逐年增加对农村卫生工作的投入,省财政、计划、扶贫、卫生等部门应做好农村卫生工作经费的使用计划,实行项目管理。每年安排的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包括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市(州、地)、县(市、区)两级政府应明确职责,研究制定对农村卫生的财政投入、补助实施办法,规范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补助的范围和方式。 
  15.保证农村公共卫生经费落实。县级财政根据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和要求,切实落实人员和业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项目管理。省、市(州、地)财政要对县(市、区)、乡开展公共卫生工作给予必要的业务经费补助,省财政承担购买全省计划免疫疫苗和相关的运输费用。各级政府要利用好中央财政对农村公共卫生的专项补助经费。 
  16.合理安排农村卫生机构经费和建设资金。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排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必要的医疗服务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发展建设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农村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经费补助。从2003年到2010年,基本完成农村卫生机构的房屋改造建设任务。 
  17.严格农村卫生经费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标准和服务量将农村卫生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认真做好农村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各种截留、挪用和浪费行为,加大财务审计和监察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18.加大卫生支农和扶贫力度。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对口支援和巡回医疗制度。组织市(州、地)以上城市和军队的大中型医疗机构开展“一帮一”活动,采取援赠医疗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双向转诊、学科建设、合作管理等方式,重点帮扶贫困县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中心卫生院建设,建立稳定的双向业务协作关系。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建设。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技术职务之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鼓励城市医务人员到农村合作或领办乡镇卫生院。 
  省、市(州、地)、县(市、区)三级医疗机构要建立下乡巡回医疗服务制度,每县(市、区)要配备一辆巡回医疗车。中央将对贫困、民族地区购置巡回医疗车及其附属医疗设备给予资金补助,巡回医疗车的日常运行费用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到农村进行巡回医疗的各类车辆,统一设置标识,运行中按特种车辆对待,免征公路建设等费用。大力支持开展视觉“光明行动”。政府组织的卫生支农所需经费由派出机构的同级财政给予补助。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将把卫生扶贫纳入扶贫计划,作为政府扶贫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在国家扶贫总量中加大对卫生扶贫的投入,切实帮助贫困地区改善基础卫生设施建设和饮水条件,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和传染病、地方病防治。 
  六、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 
  19.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等重大疾病而导致的贫困问题。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需求相适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农民参加,要做好宣传、动员、教育和组织工作。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个人缴费,依据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进行筹资,原则上每人每年筹资不低于10元标准,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为兼顾农民受益面,各地可根据情况,对参加合作医疗连续两年未发生住院费用的群众,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可以鼓励农民尝试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力争到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 
  20.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五保户和特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形式可以是对救助对象患大病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也可以是资助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各级政府要建立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实行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理体制。 
  21.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给予支持。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市(州、地)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抽调办事公正、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精干高效的办事机构,认真组织实施。市(州、地)、县(市、区)级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资金,对农村五保户和特困家庭给予医疗救助资金支持,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家庭,按实际参加人数给予定额补助。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对除市区以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每人按10元补助;省、市(州、地)、县(市、区)三级财政按每年每人10元补助。其中:省级财政每年每人补助5元;市(州、地)、县(市、区)两级财政每年每人补助5元,补助标准由市(州、地)、县(市、区)两级政府协商确定。 
  七、依法加大农村医药卫生监督管理力度 
  22.强化农村卫生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强化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健康相关产品等方面的准入和监管。加强对农村卫生服务质量的评估、管理与监督,重点对乡、村卫生机构医疗操作规程、合理用药和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消毒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农村卫生服务行为,保证农民就医安全。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服务价格及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充实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加大对乡村巡回卫生监督的力度,加强对食品卫生安全、传染病、职业病防治和生产销售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农村卫生的监督和管理。 
  23.加强农村药品市场监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定期组织对县及县以下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农村卫生机构的药品采购渠道和药品质量的检查,开展对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兽药人用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严厉打击流窜药贩,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销药品行为,取缔各种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大力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要充实县级药品监管力量,积极为基层培养药品监管人员,扩大农村用药监督检查和抽验的覆盖面,保证农民用药安全。 
  24.加强高毒农药及剧毒杀鼠剂管理。政府主管部门要制定我省农药和杀鼠剂管理实施意见,加强对农药特别是高毒农药的管理,严格实行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要认真做好杀鼠剂的登记审批工作,对申请登记的杀鼠剂进行严格审查,今后不再批准杀鼠剂的分装登记。各级农牧部门要集中力量,大力开展对制售高毒农药和杀鼠剂的专项整治活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药品行为,对违法生产和销售杀鼠剂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进行彻底清查、清缴,对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坚决查封和取缔生产、销售剧毒鼠药的窝点,确保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安全。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农民拒绝使用剧毒鼠药的意识。针对农药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中毒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处理应急事件能力。 
  八、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25.促进医学学历教育。省教育、卫生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具体方案。省内高等医学院校及重点中等卫生学校要改革教学体制和办学模式,调整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采取初中毕业后,学习5年或高中毕业后学习3年,实行定向招生、走向分配,为农村培养高等全科医学适用人才。对乡镇卫生院中无规定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从事临床工作的人员,利用3年时间,通过普通医学大、中专学历教育,使他们具备执业医师考试资格。每年将定向培养在职人员800名,其中大专200名、中专600名(含中医中专200名),对这部分人员进行单独命题、单独考试和录取,在学习期间可享受在职职工待遇。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卫生机构的在职或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志愿到艰苦、边远地区以及乡以下卫生机构工作的医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生,可在工资、职称等方面给予更加优惠政策。 
  26.建立健全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对乡镇卫生院院长和从事临床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以临床进修及在职培训为主的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培训,加快卫生知识更新,并与年度考核、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执业注册等相结合,不断提高农村卫生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对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有计划的清退,从2003年起,对在5年内仍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人员要逐步分流。到2008年,全省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到2010年,全省至少要有60%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乡村医生,要根据国家制定的《乡村医生管理条例》,严格进行管理。 
  九、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27.高度重视农村卫生工作。做好农村卫生工作,保护和增进农民健康,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大意义,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全面贯彻中央的农村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定期研究解决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点问题,切实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改善农村基本卫生条件、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少当地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人数、保证农村卫生支出经费等目标作为当地主要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量化考核。有条件的地区,在完成省上提出的各项发展目标和任务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需要,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农民医疗和健康水平,为保证我省农村卫生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落实办事机构,充实力量,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28.齐抓共管,落实部门责任。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农村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政策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卫生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宣传、计划、财政、扶贫、教育、科技、民政、人事、农牧、计划生育、经贸、环保、药监、体改等有关部门要明确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相关群众团体要在农村卫生工作中发挥各自优势和作用,共同为我省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做出努力。省人民政府每年将对农村卫生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到2010年全省基本实现国家规定的农村卫生工作各项目标任务。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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