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8-08-06 生效日期: 2018-08-06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已经2018年7月19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龚正
2018年8月6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为了深化简政放权,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济南、青岛、烟台3市在新旧动能转换中的引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将7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相关交接工作;完善事项调整后的办理程序,落实经费保障、技术支撑、指导培训等措施,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推行网上办理。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脱节。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需要使用国家统一信息系统或者与中央部门进行业务对接,以及需要征求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单位意见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沟通衔接,避免因事项调整影响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实施。
  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决定及时调整本级行政权力清单,严格对调整事项承接部门、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调整事项承接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日常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尽快完善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监督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权力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