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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依法自主招收、聘用员工,企业与员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