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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6-25 生效日期: 2009-06-25
发布部门: 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09年6月18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王阳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维护法制的统一,市政府对本市现行规章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目录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1、《抚顺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抚政发〔1990〕26号)

2、《抚顺市市以上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0〕125号)

3、《抚顺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细则》(抚政发〔1991〕148号)

4、《抚顺市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暂行办法》(抚政发〔1992〕16号)

5、《抚顺市住房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3〕83号)
《抚顺市住房资金金融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3〕83号)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3〕83号)
《抚顺市住房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3〕83号)
《抚顺市住房资金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3〕83号)

6、《抚顺市市区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抚政发〔1995〕18号)

7、《抚顺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抚政发〔1995〕56号)

8、《抚顺市投资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5〕62号)

9、《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抚政发〔19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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