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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摸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7 生效日期: 2007-11-07
发布部门: 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号)精神,全面掌握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政策,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摸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条件及时间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列入本次住房情况调查摸底的对象条件为:
(一)上一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
(二)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以上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调查内容截止时间为2007年10月31日。
二、调查工作程序
(一)自本通知发放之日,各单位、各区凭单位介绍信到市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戏马台东坡广场)领取《徐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各办事处凭介绍信到所在区房管处领取《调查表》,并负责将《调查表》发放到本辖区内社区居委会。
(二)申请人到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居住地所属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调查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住房证明(房产证、公房租约本或无房证明)、市区户口5年以上证明(户口本上记载的时间能证明为5年以上市区户口的不需另外证明)。
(三)各单位、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所填写的《调查表》内容进行入户调查、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本单位、本社区居委会公示10天。单位将核实盖章后的《调查表》、《公示表》及申请人相关资料直接报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将公示后无异议的《调查表》、 《公示表》及申请人相关资料及时报送所属办事处。各办事处将《调查表》、《公示表》及申请人的相关资料核实盖章后,报送所属区房管处进行审核盖章。
(四)12月31日之前,各单位、各区将审核后的《调查表》、《公示表》及申请人的相关资料,报送市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
三、调查职责分工
(一)市房管局全面负责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的调查工作,对上报的低收入家庭情况要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根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制定住房保障规划,完善轮候制度,健全退出和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制度,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逐步得到改善。
(二)市各有关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的申请调查、审核、上报工作。
(三)各区具体负责本辖区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的申请调查、审核、上报工作,同时做好对所辖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检查督促工作。
(四)各县(市)和贾汪区要按照市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组织调查摸底工作。
四、要求
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对于建立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研究制定下一步我市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保障规划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市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以对政府负责、对申请人负责的态度,扎实细致地开展工作;要广泛宣传发动,充分调动广大居民积极参与;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深入基层走访核实,做到不重不漏,确保调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市房管局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违反程序要求,弄虚作假,群众反映较大,核查不实的,将追究经办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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