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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30 生效日期: 2008-01-30
发布部门: 山东省文化厅
发布文号:
各市文化局、省文化市场稽查队:
近日,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文化建设工作会议,围绕加快向文化强省跨越,兴起文化建设新高潮进行全面部署。为建立适应新时期新阶段发展要求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努力做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格局中的文化市场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形象好的文化市场行政管理与文化市场稽查队伍,是推动文化市场健康繁荣和谐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保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放在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全局中突出加强,切实把队伍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解决队伍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实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设备、统一标志六落实,推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从以任务为本向以队伍为本转变,建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核机制,以队伍建设促市场繁荣、保市场平安。
二、加强学习培训
一是加强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各市要根据文化部、省文化厅制定的培训纲要,确定培训内容,制定培训规划,创新培训形式,提高培训质量。在学习培训中注重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法规政策、执法程序和鉴定知识,熟练运用制作标准执法文书。
二是建立年度培训计划备案制度。每年年底前,下一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将本年度的培训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报上一级备案。今后,省里负责组织各市分管局长、管理科(处)长、稽查队长等业务骨干的培训;各市负责县(市、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负责人及其他执法人员的培训。
三是积极开展现代公共管理的"二次学习"。在继续发挥传统文化市场政策作用、继续推进文化产品市场建设管理的基础上,努力学习鼓励引导文化市场投融资的知识和政策,学习推动网络文化市场与文化旅游、体育等不断拓展文化市场"新边疆"的知识和政策,学习发展文化要素市场、推动"二次创业"的知识和政策,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
三、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执法能力建设是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核心内容。
一是推进创新文化市场监管体制机制。要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努力实现由许可监管为重点的主体监管向内容监管为重点的行业监管转变,由事前许可监管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由政府监管为主向政府监管与行业组织自律相结合转变,由行政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转变,建立新型监管模式。
二是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要适应新兴文化市场不断涌现、农村文化市场迅速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建立完善应急预案,把加强日常监管作为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确保将80%以上的 执法人员及工作时间分配到第一线,确保将矛盾消灭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是不断提高实时管理能力和远程监控能力。运用先进科技手段管理文化市场,实现技术监管和人工监管的有效结合,是应对文化市场迅猛发展而管理滞后的根本出路。要以网络监管平台建设为抓手,加强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平台建设,实现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实时管理和远程监控,推动监管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
四、加强制度建设
一是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坚持完善日常检查和定期巡查制度、重大处罚决定备案和抄告制度、举报查实与举报奖励制度、属地管理与责任区制度、明察暗访与交叉执法制度以及多部门联席会议、联合办公、联合执法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是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坚持12318等举报电话全天候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告制度、社会义务员监督制度与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逐步建立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定期评估与信用档案制度。
三是完善廉政执法制度。严禁执法人员从事或变相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严禁执法人员成为违法经营的"保护伞",严禁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徇私枉法。
五、建立考核机制
一是建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机制。《全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考评细则》(见鲁文函[2007]142号)已印发各市,考评工作将于每年12月进行。省文化厅将成立考评工作组,根据《考评细则》对各市上报的自我测评情况进行复核,并结合日常工作的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情况确定各市的考评成绩。各市要认真做好本级与所辖县(市、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的考评工作。
二是建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绩效考核机制。对文化部与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文化厅部署的每一项工作任务,都将根据各市完成的质量、时限等情况对各市进行备案、排名,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评奖惩的重要依据。各地要注意确保政令畅通,对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要雷厉风行,按时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不推诿扯皮、推三阻四。
三是建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奖惩机制。根据《山东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奖惩办法》(见附件1),经年度考评优秀、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记功的形式予以表彰奖励,特别优秀的可申报记二等功,并推荐参加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的评选。对于考评落后的单位,将进行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责任追究等处罚,取消其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的评选资格。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执法人员,将进行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附件:
1、山东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奖惩办法
2、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奖惩的通知

山东省文化厅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1:

山东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考评机制,根据《公务员法》和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办法》、《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评选表彰办法》、省政府《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文化厅负责山东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奖惩工作,制定奖惩标准并组织实施。在考评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分为先进单位表彰:记集体二等功,记集体三等功;优秀个人表彰: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并适当给予奖励。在考评中表现落后的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 考评奖惩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先进单位的评选范围包括各级文化市场行政管理和文化市场稽查机构;优秀个人的评选范围包括各级文化市场行政管理和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的在编在岗人员,主要面向基层单位和工作在一线的执法人员。政府工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比例不超过20%,同时,须征得同级政府同意。
第五条 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评选表彰工作定于每年11月20日至12月25日之间开展。
第六条 参加先进单位的评选,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认真实施文化市场有关法规政策,严格依法行政;
(二)文化市场行政管理与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健全,编制、人员、经费、设备、统一标志得到较好落实,文化市场经营管理秩序良好,辖区内本年度未发生责任事故;
(三)本单位以及内部成员,本年度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四)能够政令畅通,出色的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汇报和反馈工作中的各种动态和信息;
(五)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成绩优秀的。
第七条 参加先进单位的评选,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文化部、省文化厅组织的各项评比活动中排名为全省前六位的;
(二)文化市场网络监管考核结果在全省排前六位的;
(三)在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执法理论研究、实践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
(四)山东省文化厅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参加优秀个人的评选,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遵纪守法、作风优良、廉洁自律;
(二)依法行政,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扎实工作、恪尽职守、勇于开拓、大胆创新,出色完成本职工作;
(三)熟练掌握文化市场政策法规,具备较强的理论和实践能力;
(四)工作上身先士卒,在平安文化市场创建中充分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具备处理文化市场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从事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稽查工作2年以上。
第九条 参加优秀个人的评选,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查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表现突出,在重大案件的查处活动中挺身而出,勇于与违法分子作斗争,有突出事迹的;
(二)在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执法理论研究、实践方面取得良好成绩的;
(三)山东省文化厅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的评选工作原则上按照提名推荐、组织审核、社会公示等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的评选,由各市文化局依照法定权限,并结合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及日常检查情况,提名推荐候选单位和个人,报送山东省文化厅。各市文化局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提名推荐工作,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过时未报者视为自动弃权。
第十二条 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取得重大成果和查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山东省文化厅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的评选中严重弄虚作假或经调查确认存在重大违纪违规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取消评选资格;已经表彰奖励的,由山东省文化厅撤销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荣誉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中,位列后三位的单位,取消其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位列末位的,黄牌警示,责令其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位列末位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抄报当地党委政府。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中一律定为不合格,取消其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实行平安文化市场创建"一票否决":
(一)平安文化市场创建滞后,文化市场秩序混乱,安全事故频发,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二)执法队伍建设落后,执法能力差,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三)对上级文化市场行政部门交办、转办的举报投诉不予解决或解决不到位的;
(四)被提起行政复议且复议结果为撤销、变更原行政行为、确定原行政行为违法的或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五)对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推诿扯皮、推三阻四,政令不通,严重影响工作的;
(六)省文化厅认定应当给予本款处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一律取消其优秀个人的评选资格,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为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三)对群众举报不受理、办理,拖延推诿的;
(四)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五)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六)玩忽职守酿成严重后果的;
(七)以任何形式参与文化经营活动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七条 山东省文化厅成立考评工作组,负责受理、审核申报材料,接受投诉、申诉及其他考评奖惩工作。考评工作组由山东省文化厅负责文化市场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考评结果公布前,山东省文化厅将在山东省文化厅网站(www.sdwht.gov.cn)、文娱网(www.wenyu8.com)公示7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应实名提出书面意见,考评工作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2:

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奖惩的通知

各市文化局、省文化市场稽查队:
2007年,全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文化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以繁荣发展文化市场为己任,努力推进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了良好文化环境。根据省文化厅《山东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奖惩办法》规定,决定开展2007年度全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奖惩。为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严格按照《山东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奖惩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和要求,开展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奖惩,将考评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推荐报送省文化厅。各市可分别推荐一个候选单位和一名候选个人,省文化厅将结合对各市的考评情况确定最终名额,进行表彰奖励。
二、各市提名推荐候选单位和候选个人时,应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并按顺序装订整齐,同时将所有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1)市文化局的提名推荐公函;
(2)如实填写的《山东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推荐表》(见附件1)和《山东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优秀个人推荐表》(见附件2);
(3)不少于2000字的先进事迹材料;
(4)办公场所、执法车辆及候选单位全体执法人员和候选个人等的近期照片材料;
(5)反映候选单位业务和队伍建设的相关视听、图片材料;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各市务于2008年2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省文化厅文化市场处,过期未报者视为自动弃权。
三、对于考评落后的单位,各市要按照《考评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责任追究等处罚,取消其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的评选资格。省文化厅将对2007年度考评中位列末位的单位,进行黄牌警示。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执法人员,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为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人:隋云鹏
联系电话:0531-86568895,15854165261
电子邮箱:873229596@qq.com
附件:
1、山东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推荐表(略)
2、山东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优秀个人推荐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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