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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开发类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3 生效日期: 1999-12-23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1999]7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的步伐,促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产业化的决定》精神,现就省属开发类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我省列入这次企业化转制范围的开发类科研院所共有11家,分别为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省机械研究院、省农业机械研究所、省电子技术研究所、省轻工业研究设计院、省纺织器材研究所、省纺织科学研究所、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西安公路研究所和省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 
  二、按照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总体要求,这些院所应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转制形式,可以转制成科技型企业,可以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可以采取与其他院所合并或兼并其他企业等方式转变成科技型企业集团,也可以转变为企业性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中的基础研究部分也可并入高等学校。 
  三、院所转制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审批。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作企业资产,全部资产减去负债转为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科委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四、院所转制后,要保持国家和省上确认的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稳定,经国家或省上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继续承担国家和省上交给的任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以保持其开展相关业务的公正性。对这类中心,财政继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具体改革管理办法由省科委会同音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转制科研院所的职工养老保险,原则上原有的事业费拨付渠道不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转制后的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单位和职工从转制后开始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金,转制前视同已缴纳。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厅商省财政厅、省科委制定。 
  六、转制后的科研院所享受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享受国家和省上支持科研院所深化体制改革的有关财务、税务、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承担省上科研任务的院所,科研资金与科研项目一并下达,渠道不变。 
  七、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科研院所,要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有条件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八、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实行企业的劳动用人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内部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加强研究开发工作,保持企业的创新能力。 
  九、省级各主管部门要坚持开发类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的方向,重视所属科研院所的转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指导各科研院所制定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尤其要做好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尊重院所对转制形式的选择权,不得借机向转制院所安插人员。要创造良好的环境,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转制工作,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十、省科委、经贸委、体改委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省属院所转制的督促协调工作,对改制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各科研院所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尽快制订转制方案,经主管厅局研究同意后,于2000年1月31日前报省科委、经贸委、体改委审核,审核后的转制方案于2000年2月底前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199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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