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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09 生效日期: 2002-10-09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2]9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一2005年广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月九日 
 
 
贵州省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一2005年)》实施方案 
 
  根据《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1一201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一200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艾滋病流行态势分析 
  我省于1993年检出首例艾滋病感染者,至1996年以前仍在10例以下,1997年检出30例,后呈逐年上升趋势。2001年突然上升至79例,2002年上半年就检出102例,表明我省艾滋病已进入快速传播期。 
  由于工作经费紧缺,监测网络不健全,全省还有5个地(州、市)未建立初筛实验室,因此每年仅能监测4000人左右,远不能反映出全面、真实的疫情。据专家测算,目前实际感染人数已超过2万。从上述监测数据分析,近年艾滋病传播迅速增长,感染途径以静脉吸毒为主,性传播占有一定比例,已出现母婴传播,感染者多为青壮年,以文化层次较低的无业人员和农民居多。 
  尽管艾滋病传播速度增长很快,但目前我省感染率还处于较低水平,仍是预防控制艾滋病的有利时机。 
  二、实施原则 
  (一)政府负责,加强部门合作与社会参与,齐抓共管。 
  (二)预防为主,加强宣传教育,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三)突出重点,加强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注重实效。 
  (四)分类指导,加强督查指导,严格执法,综合评价。 
  三、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目标。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遏制艾滋病性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降低艾滋病性病发病率。到2005年底,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病发病人数年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内;将艾滋病病毒经临床输血传播的平均水平降低到1/10万以下,其中,在艾滋病高发地区,控制在1/万一1/5万以下。 
  (二)工作指标。 
  到2002年底要完成的工作指标: 
  1.坚决取缔违法采集血液或原料血浆点;对所有临床用血实行艾滋病病毒检测;85%以上的临床用血要由合法的采供血机构提供,不足部分由经批准的医疗机构自采自供;所有生产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必须由合法的单采血浆站使用机械采集。 
  2.建成全省地(州、市)级以上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和全省综合监测、实验室检测网络系统。 
  3.制定有关降低人群危险因素的政策,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防治人员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医疗和社会救助措施。 
  到2005年底要完成的工作指标: 
  1.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75%以上,在农村达到45%以上;在高危行为人群中达到90%以上;在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被监管教育的人员中达到100%。 
  2.高危行为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达到50%以上。 
  3.完成医务人员艾滋病性病知识全员培训。全省70%的县(市、区)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50%的乡(镇)卫生院、50%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4.从事艾滋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专业人员要达到100%上岗培训。 
  5.结合全国卫生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全省县(市、区)级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 
  6.全省至少有50%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能在社区和家庭获得医疗和生活照顾。 
  四、行动措施 
  (一)加强血液及其制品管理。 
  依法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健全采供血机构网络。到2002年底,完成省中心血站和各地(州、市)级中心血站建设任务。到2002年前,在中心血站未能覆盖的县由国家投资建立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21个,力争2003年投资再建10个县级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在中心血库木建立前,仍需自来自供的基层医疗机构,要采用艾滋病病毒快速诊断试剂进行筛查,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到2002年底前,要在全省实行血站技术人员和相关检测人员全员考核,并实行采供血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根据《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对现有单采血浆站进行整顿,并按卫生部要求进行执业验收,对不符合标准的一律取缔。 
  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处罚。 
  加强对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材生产、流通、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材的行为,严禁从无证企业购进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强对血液及其制品、诊断试剂和防治药品的质量控制,提高检验监测能力,确保用血安全。 
  建立举报制度,加大依法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的力度。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密切合作,严厉打击非法采集、收购和销售手工采集原料血浆的行为,对手工采浆机构,吊销其《单采血浆许可证》;对收购手工采浆生产血液制品的企业,按制售假劣药品处理,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对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卫生、公安要适时组织开展打击非法来供血液或原料血浆行为的活动,取缔非法采供血机构,严厉打击“血头”、“血霸”,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收购手工采集原料血浆的生物制品厂家要依法予以处罚。 
  (二)加强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 
  宣传教育部门及大众传播媒体要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省级电视台、广播电台第一套节目和其他相关频道要定期播放卫生部门制作的艾滋病性病防治、推广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或有关节目。省和各地(州、市)主要报纸要经常刊登预防艾滋病性病、推广无偿献血的报道或公益广告,影响较大的有关期刊也要适当刊登有关文章和公益广告。 
  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负责本系统职工和有关人群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教育。乡(镇)、街道要将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创建文明社区的内容。基层人口学校要普遍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促进生殖健康的教育。要特别注重在青少年中开展青春期和性健康知识、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禁毒知识的普及教育,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要对人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宣传材料(品),开设专题讲座;普通初级中学要将上述有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 
  在机场、车站、集贸市场等交通集散场所,以及医疗保健机构等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开辟宣传橱窗、发放宣传材料(品),在营业性娱乐场所放置宣传材料(品),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对劳务输出、旅游等出入境人员,要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教育和相关咨询服务。 
  (三)针对高危人群开展行为干预工作,减少他们的危险行为。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法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无毒社区”创建活动,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积极宣传和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减少危害,降低人群高危行为。 
  推行社会营销方法,健全市场服务网络,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货机,利用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网络和预防保健网络大力推广正确使用安全套,尤其是要在高危人群中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积极开展针具市场营销,要在高流行区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对吸毒人群逐步推广使用清洁针具,减少共用注射器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危害。鉴于戒毒后复吸率很高,尤其要提高吸毒人群对共用注射器是传播艾滋病主要途径的认识。 
  在精神卫生机构或社区医疗机构中进行吸毒人员药物治疗试点。试点工作要慎重稳妥、严格控制,并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和管理方法,经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完善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对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质量。 
  健全艾滋病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网络,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开展中医与中西医结合治疗艾滋病。省级和艾滋病高流行区地(州、市)级预防保健和医疗机构要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临床诊断和治疗服务。到2002年底,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和艾滋病高发地区的县(市、区),至少要指定一个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或其中的科室,收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艾滋病预防、治疗和护理体系。要建立社区专业骨干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营造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生存的宽松环境,实施医疗照顾与关怀,并加强管理,减少其流动。 
  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采用药物和其他干预,以及剖腹产和人工喂养等方法,控制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整顿性病诊疗服务市场,推行匿名就诊,规范性病诊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要提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医疗服务能力,关心他们的医疗。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应同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基金给付范围,按规定支付。鼓励开展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团体和慈善机构可设立艾滋病社会救助基金。 
  五、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体系,积极开展监测工作 
  进一步扩大艾滋病监测范围,掌握艾滋病流行动态,力争到2002年底,建成9个地(州、市)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在少数边远、高流行县建立初筛实验室。同时,要逐步开展生物学、人口学、行为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监测工作。 
  加强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建设,将其纳入卫生防疫信息网建设中,强化疫情报告制度,逐步建成全面、快速、灵敏的信息通道,提高对艾滋病的应急处理能力。 
  根据国家关于艾滋病性病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逐步建立、完善多部门、多学科参与的评价组织体系,定期对政策、防治策略和措施进行综合评价,并借以修订、完善有关政策,调整防治策略和措施。 
  六、加强卫生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 
  利用专业预防控制机构和医学院校力量,采取医学生在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方式,在2003年完成医疗卫生人员艾滋病性病防治基本知识的培训。对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七、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应用研究 
  加强艾滋病流行病学研究,查清我省艾滋病传播方式、高危人群、流行趋势,用以指导预防控制工作。充分利用我省中草药优势,开展中医和中西医结合治疗艾滋病的研究,开发治疗药物。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措施。 
  进一步加强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协调会议制度的工作力度,定期召开例会、通报疫情、协调各部门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局(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 
  (二)建立、完善有关地方法规,制定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规章,尤其是要尽快制定高危人群行为干预的政策、法规,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法律保证。 
  (三)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 
  建立、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机制。各级财政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预算,每年安排必要的防治经费。同时,省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和国际援助,鼓励社会捐助,多渠道筹集资金。要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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