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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行动计划(2002—2005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2 生效日期: 2002-09-12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2]10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行动计划(2002一2005年)》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江苏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行动计划(2002―2005年) 
(2002年9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一2010年)》(国发〔1998〕38号,以下简称国家《中长期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一2005年)》(国办发〔2001〕40号,以下简称国家《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我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特制定《江苏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行动计划(2002一200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一、行动背景 
  艾滋病(AIDS)是一种目前尚无有效治愈办法、病死率极高的传染病,它在全世界的广泛流行已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随着全球艾滋病的迅速传播,我国艾滋病感染率呈逐年大幅度上升趋势。我国已将艾滋病列为重点控制的重大疾病之一。我省自1986年开展艾滋病监测以来,1991年检出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999年发现首例艾滋病患者。研究证明,艾滋病病毒是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妊娠、分娩、哺乳)三种途径传播的,其流行因素复杂,传播迅速。上述传播途径在我国和我省均有存在,其中以共用注射器吸扎毒品导致的血液传播为主,经性接触和母婴传播的感染者亦逐年增多。性病是艾滋病传播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几年我省性病患者逐渐增加,成为易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高危行为人群。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建立了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成立了国家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专家咨询组织和协会,初步摸清了艾滋病在我国的分布与流行状况,研究制定了相应的防治政策、措施。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大力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逐步形成了以各级疾病控制机构为主的防治队伍,基本建成了覆盖全省的艾滋病检测、监测网络,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是,我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也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对艾滋病流行的潜在危险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危害认识不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尚未形成;预防与控制专业人才缺乏,医疗保健服务能力有限,疫情监测、采供血管理及医源性感染预防工作亟待加强;流动人口增加以及吸毒、贩毒、卖淫、嫖娼活动加大了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难度。特别是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出入境人员迅速增加,艾滋病性病传入和传播的风险随之增大。因此,我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预防与控制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指导思想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国家《中长期规划》和国家《行动计划》,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合作与社会参与,进一步推进齐抓共管;坚持预防为主,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抓好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降低人群高危行为;坚持加强督查指导,确保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落到实处。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05年,我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总体目标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病发病人数年增长幅度争取控制在15%左右;基本阻断艾滋病病毒经临床输血途径传播,如期实现国家《中长期规划》和国家《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 
  (二)具体目标 
  1.全面开展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普及。其知晓率在城市居民中达到75%以上,在农村居民中达到45%以上;在高危行为人群中达到80%以上;在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的被监管教育人员中达到95%以上。 
  2.高危行为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达到50%以上。 
  3.加强艾滋病综合监测、实验室检测网络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建立覆盖全省的艾滋病检测网络,即省级确认中心、市级初筛中心和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的初筛实验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设艾滋病检测确认实验室;结合卫生信息网络建设,完善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 
  4.从事艾滋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专业人员全面实施岗前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5.全省所有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达到艾滋病病毒检测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建立起有效的质量保证系统和监控机制。所有临床用血必须实行艾滋病病毒检测,并全部由合法的采供血机构提供;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或者《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的,不得采集和供应临床用血;所有生产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必须由合法的单采血浆机构使用机械采集。 
  6.全省90%的县(市)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50%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集中地区的中心卫生院能够为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的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75%的乡镇卫生院、50%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性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综合治理。省政府建立江苏省重大疾病防治协调会议制度,协调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行动计划》。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行动计划》的工作计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为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提供组织、物质、经费保障。卫生、计划、财政、科技、教育、宣传、公安、司法、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行动计划》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责范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共同做好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支持、参与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特别是要鼓励和支持有关社团组织开展艾滋病患者的家庭护理和心理咨询服务以及针对高危行为人群的预防宣传教育活动,在减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及其家庭成员的社会歧视方面发挥特殊作用,尽可能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帮助。 
  (二)加强健康教育,增进公众自我防护意识。认真贯彻卫生部、中宣部等九部委印发的《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坚持把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作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以正面教育、疏导为主,正确把握宣传教育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政策性。报刊、电台、电视台要刊播有关预防艾滋病性病的专题节目、文章和公益广告。高中等学校要根据适时、适度、适当的原则,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宣传材料,并对青少年学生进行青春期和性健康知识、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禁毒知识普及教育。乡镇、街道要将预防艾滋病性病和无偿献血宣传教育纳入文明社区建设活动,基层人口学校要普遍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促进生殖健康教育活动。要在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场所和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开辟宣传橱窗,在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放置宣传材料,宣传预防艾滋病性病和无偿献血知识,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三)有针对性地开展干预工作,减少高危行为人群的危险行为。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吸毒、贩毒、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结合创建“无毒社区”,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禁吸戒毒工作。特别要对被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拘留、劳教、劳改的特殊人群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教育,并依法对有关人员进行性病检查治疗;对保外(所外)就医的艾滋病患者做好医疗安排与管理工作。利用计划生育和预防保健服务网络,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有条件的地方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货机。推广使用清洁针具,坚决消除共用注射器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危害。 
  (四)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健全艾滋病性病监测、检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强化艾滋病性病防治的专业功能,充实技术力量和设施装备,使之能够承担起相应的工作任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要逐步建立艾滋病病毒检测实验室,并加强质量控制,实行规范化管理。科学设置艾滋病性病监测点,建立和完善全面、快捷、灵敏的信息通路,提高艾滋病应急事件处理能力。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多部门多学科参与的评价组织体系以及评估反馈机制,不断调整防治策略和技术措施。积极开展医疗卫生人员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提高艾滋病和性病诊疗、护理、监测、宣传、咨询技术水平。制定鼓励专业人员献身艾滋病防治事业的政策,稳定专业队伍。 
  (五)强化执法监督,保证血液及其制品的安全使用。严格执行《献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大力推行无偿献血,按照规定进行血液检测,确保血液及其制品的安全,阻断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途径的传播。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用血管理,严格执行用血制度,科学合理用血,减少不必要的输血,坚持使用合法采供血机构提供的合格血液,把好临床用血质量关。强化对一次性使用的输液(输血、注射)器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血头”、“血霸”和手工采集原料血浆等非法采供血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积极采取措施,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依托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全省艾滋病诊疗指导中心。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预防保健、临床诊断、治疗服务。各市要指定至少一个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负责收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对已经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要采取措施控制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对服刑罪犯、劳教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要积极给予治疗。继续加强对性病诊疗服务市场的清理整顿,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艾滋病性病诊疗机构,并严格依法审批和管理。坚决取缔非法行医,依法管理医疗广告。推行匿名就诊,规范性病诊疗服务,提高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艾滋病预防、治疗和护理体系。建立社区专业骨干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实施医疗照顾与关怀,营造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生存的宽松环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应同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规定支付。鼓励开展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 
  (七)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大力推进艾滋病性病防治科技创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先进的艾滋病防治技术。加强科研管理和组织协调,大力推进医教研结合,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学科的协作,联合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重大科技攻关,加快安全输血、临床治疗、药物开发、疫苗研制的应用基础研究及成果转化,省有关部门要把艾滋病性病防治研究列入重点科研项目,在经费、人才、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切实提高我省艾滋病流行病学研究能力,探索建立艾滋病流行病学分析预测模型,及时准确地分析与预测艾滋病的流行趋势。针对艾滋病防治措施和方法,开展经济学评价与应用性研究。 
  五、考核与评价 
  通过自查、抽查、终期考评等办法,对《行动计划》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督促指导各项工作目标的贯彻实施,并及时根据考评和变化情况调整规划目标及各项策略和措施。目标考核与评价的具体方案,由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市要根据《行动计划》的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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