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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计委审计厅关于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卫生建设项目督查和验收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1 生效日期: 2002-09-1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2]147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计委、审计厅关于《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卫生建设项目督查和验收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卫生建设项目督查和验收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1]25号)(以下简称《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基层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卫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精神,根据2002年2月6日自治区副主席周明甫主持召开的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协调会议提出的具体要求,特制定《全区公共基础设施卫生建设项目督查和验收办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项目按目标如期完成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用1年左右的时间,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缓解和解决群众看病难、就医难问题,是一项“民心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讲政治,顾大局的角度,充分认识卫生建设项目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措施,确保项目目标的如期完成。 
  二、加强项目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 
  (一)各级计划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办事效率,使卫生建设项目尽快开工建设。自治区计委已印发了《关于下达2002年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卫生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桂计投资[2002]247号)。各市(地)、县(市)计划部门要尽快转发投资计划,并与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完成项目开工有关前期工作。 
  (二)做好资金筹集和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对自治区财政厅下拨的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在2002年9月底以前要全部足额到位,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本级财政配套资金也要在2002年10月初足额到位。各级财政要严格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实行专户管理,使项目资金在事前、事中、事后均有监督,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和合理使用,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三)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等环节进行审计。一是自治区审计部门制定审计总体方案,指导各级审计机关开展项目审计,并组织对自治区本级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二是地、市审计机关按照方案组织、指导所辖县(市)开展项目审计检查工作;三是各县(市)审计机关,要对项目的计划实施以及配套资金的到位等情况进行严格审计;特别是对审计项目时发现的问题,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及时向自治区计划、财政、卫生等部门通报,促进项目工作顺利进行。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抓好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一是根据自治区制定的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要求在2002年9月底前全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二是建立项目建设进度信息报告制度,每月10日前要分别将上月项目资金到位、投资完成工程进度、存在问题等,以报表形式上报自治区卫生厅(报表附后),然后汇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三是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少部分调整的,要尽快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卫生、财政、计划等部门备案;四是认真做好项目督查和竣工自查验收工作。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落实责任制,协调计划、规划、建设、教育、环保、劳动与社会保障、土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报批、规划、设计、用地安排、资金配套等问题,确保项目如期开工。 
  (六)各县(市)在项目的建设中不能收取建设报批、城建配套、教育附加、规划设计、劳动保险、质监以及土地使用等费用,各级政府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减免相关手续和费用,使卫生院建设项目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各级人民政府要在2002年9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报批中有关收费项目的检查,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将收费情况报自治区卫生厅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发现在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报批中乱收费、超标收费和不合理收费的要坚决取缔,责令退还收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党纪国法处理。 
  三、督查和验收计划及时间安排 
  (一)自治区级督查和验收 
  1.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于2002年9月份组织卫生、财政、计划、审计等有关部门,分七个组对全区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督查(具体督查方案另发)。 
  2.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于2002年12月初组织卫生、财政、计划、审计等有关部门,分七个组对全区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具体验收方法另发)。 
  (二)地、市级督查和验收 
  1.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要在2002年10月份组织卫生、财政、计划、审计等部门,分若干个督查小组,对辖区范围内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进行督查。督查后形成报告报自治区卫生厅汇总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2.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要在2002年11月底组织卫生、财政、计划、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进行交叉竣工验收。地市验收合格后报请自治区进行竣工验收。 
  (三)县级督查和验收 
  1.县(市)人民政府在2002年9、10、11月组织卫生、财政、计划、审计等部门对本县所辖的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进行三次以上督查,督查后每月10日写出督查报告和填写进度表报自治区卫生厅汇总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2.县(市)人民政府在项目竣工后马上组织卫生、财政、计划、审计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上报地、市,请地、市组织竣工验收,并同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督查和验收方法 
  (一)督查方法。采取听取汇报,现场勘察和座谈会形式进行。汇报内容按督查和验收方案内容,形成书面材料;现场勘察自治区级勘察项目的50%,地市级勘察项目的75%,县级勘察项目的100%;座谈会由当地政府组织卫生、财政、计划、审计、建设、教育、土地、税收、物价、劳动与社会保障和乡镇政府、卫生院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参加。 
  (二)验收方法。采取听取汇报,现场勘察和反馈等形式进行,汇报内容将资金到位、投资完成、工程质量以及存在问题等以口头和书面形式汇报;现场勘察自治区级验收的项目50%,地、市级验收的项目75%,县级对全部项目进行自行验收。反馈由验收组长将验收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反馈,并将反馈情况送自治区卫生厅汇总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新闻发布会对外宣布项目全部竣工消息。 
  五、验收内容 
  (一)土建部分 
  1.办理验收手续前,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好竣工审计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经验收交接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2.整理各种技术文件材料,绘制竣工图纸,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交由乡镇卫生院分类立卷,统一保管。 
  3.每个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必须出示有建设、质监等有关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对项目建设作出评价,防止“豆腐渣”和不合格工程的出现。 
  (二)设备部分 
  1.验收内容和方法按自治区卫生厅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乡镇卫生院基本设备验收、人员培训和交付使用等准备工作的通知》(桂卫基妇[2002]17号)进行。 
  2.现场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招标配置的设备合格和使用情况。 
  六、监督和验收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卫生、财政、计划、审计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督查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自治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督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 
  组 长:吴 恒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王其鹏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章远新 自治区计委副主任 
  李崇玉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罗其强 自治区审计厅纪检组组长 
  谭明杰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成 员:钟 穗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七秘书处副处长 
  高 旭 自治区计委社会处处长 
  韦锡佐 自治区财政厅社保处处长 
  吴伟章 自治区审计厅驻卫生厅审计处处长 
  宫学林 自治区卫生厅规财处处长 
  王者槐 自治区卫生厅规财处副处长 
  陈荔丽 自治区卫生厅基妇处处长 
  谢 平 自治区卫生厅基妇处副处长 
  自治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督查和验收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卫生厅基妇处,日常工作由谢平同志负责。 
  附件: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卫生建设项目工程进度表(附表略)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计委 
自治区审计厅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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