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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企业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27 生效日期: 1998-11-27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发布文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乡镇企业管理局提出的《云南省乡镇企业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乡镇企业考核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分调动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及有关部门发展乡镇企业的积极性,推进全省乡镇企业的更快发展,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乡镇企业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地、州、市和有特殊贡献的企业。 
  二、考核内容 
  1.地、州、市考核指标。 
  (1)营业收入(不含税) 
  (2)工业总产值 
  (3)实交国家税金 
  (4)从业人员 
  (5)安全环保指标 
  (6)固定资产投入 
  (7)重点工程 
  (8)科技进步 
  2.企业考核指标。 
  (1)营业收入(不含税) 
  (2)实交国家税金 
  (3)出口交货值 
  (4)创名牌产品(省级及以上) 
  (5)引进外资(指外省、港澳台、外国) 
  三、奖励办法 
  1.地、州、市奖励办法。 
  地、州、市按考核内容采用计分法以总分多少进行奖励。全面完成各项计划指标得基本分100分。其中,营业收入30分,工业总产值20分,实交国家税金20分,从业人员5分,安全环保10分,固定资产投入5分,重点工程5分,科技进步5分。各项指标超额完成计划或未完成计划的相应进行加分或减分,计分标准为营业收入、工业总产值每增(减)2个百分点,相应增(减)1分;实交税金每增(减)2个百分点,相应增(减)1分;从业人员每增(减)0.2个百分点,相应增(减)1分(指占农村劳动力比重);固定资产投入以上年度实际完成数为基数,每增加(或减少)1000万元投入,相应增(减)2分;重点工程(指亿元乡、村、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上年年末数为基数,每增加一个亿元乡(镇)、村、企业或企业集团各加2分;获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星火奖,每获奖一项加2分。按照上列指标和计分办法,由省乡镇企业管理局根据各地、州、市乡镇企业工作实绩,每年末进行综合考评,评出一、二、三等奖,报省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2.企业奖励办法。 
  被奖励的企业,一要符合国家产业导向,二要当年没有亏损,并根据考核内容奖励各单位指标名列全省前3名的企业。 
  四、奖金额度及分配比例 
  奖金总额每年200万元,纳入下年度省级财政预算。奖金总额的90%用于奖励地、州、市和省乡镇企业管理局,10%用于奖励有特殊贡献的企业。 
  此奖励办法由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云南省乡镇企业管理局 
199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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