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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出口商品包装物料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7-04 生效日期: 1991-07-15
发布部门: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物价局
发布文号:
       现将《出口商品包装物料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经贸部和国家物价局反映。 
 
  附: 
 
 
出口商品包装物料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外贸体制改革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加强出口商品包装物料价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出口商品包装物料的价格,是指主营出口商品所需包装物料的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系统以及经当地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少量零星专用包装物料的其他外贸专业公司供应进口及国产包装物料的供应价格。 
  一、作价原则 
  出口商品包装物料价格按照按质论价、同质同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的制定要贯彻为出口服务的方针,有利于增加出口商品附加值,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有利于促进包装企业的发展,包装产品的升级换代,包装装璜的改进和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计价办法 
  (一)进口包装物料计价办法 
  进口包装物料不分外汇性质,均按下列公式计价: 
  进口包装物料供应价=进口平均结算价×(1+利润率)+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公式中,进口平均结算价以在手有效合同加权平均计算;利润率暂定不超过百分之五;仓储费、银行利息平均按六个月左右计算,其它费用由各地经贸厅(委、局)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并本着“从实打紧”的原则核定。 
  (二)国产包装物料计价办法 
  国产包装物料属于国家管理价格的,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或作价原则计价;不属于国家管理价格的,参照市场价计价。 
  三、价格管理权限 
  出口商品包装物料价格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进口包装物料 
  1、十种进口包装物料(目录见附件)的价格,由各地经贸厅(委、局)审定;个别原来由经贸、物价部门共同审定价格的省、市、自治区,经报请经贸部、国家物价局同意后,可维持原有价格管理权限。各地下达价格时,要抄送经贸部、国家物价局、当地物价部门和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备案。 
  十种进口包装物料不分经营单位和外汇性质,一律按统一原则制定供应价格。 
  2、为了衔接平衡地区价差,由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每年年底以前向各地提供十种进口包装物料的分地区平均价格,以供各经贸、物价部门审批价格时参考。 
  3、十种以外的进口包装物料,按本办法规定的作价原则,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二)国产包装物料 
  国产包装物料属于国家管理价格的,由各地经贸主管部门提出价格方案按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商当地物价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价格;不属于国家管理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三)进口转内销包装物料 
  进口包装物料因质量等问题不能用于出口包装需转内销时,属中央外汇进口报经贸部批准,属地方外汇进口报当地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转内销的价格按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价格审批和调整方法 
  (一)各地包装进出口分公司和其他外贸专业公司在报批包装物料价格时,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作价原则计算价格,并如实向主管审批部门提供进口合同、各项费用等所需资料。各地经贸、物价部门在收到各公司上报价格方案后,须在三十天内(从收文登记时间之日起开始计算)核定批复,逾期不批复的,各公司可按上报价格执行。 
  (二)十种进口包装材料价格,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如遇国际市场价格或国家有关政策发生较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可随时调整价格,但必须按价格管理权限报批。 
  (三)进口包装物料在规定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百分之五范围内,允许各经营单位自行调整价格,并报当地经贸、物价主管部门和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备案;超过浮动范围时,必须按价格管理权限报批。 
  五、监督检查 
  本办法由经贸部、国家物价局负责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具体价格的执行按分工管理权限,相应由各地经贸。物价主管部门和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将价格的审批、执行、自查情况每半年一次书面报经贸部、国家物价局。对违反本办法的,由物价部门按《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处罚。 
  六、本办法由经贸部、国家物价局按统一口径解释。 
  七、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五日起执行,其它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 
 
 
十种进口包装材料目录 
 
  1、牛卡纸 
  2、瓦楞纸 
  3、白板纸 
  4、铜板纸 
  5、黑铁皮 
  6、镀锌铁皮 
  7、马口铁 
  8、高压聚乙烯 
  9、低压聚乙烯 
  10、聚丙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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