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 [2000]382号
宣武区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宣武区环卫局收取桶装垃圾容器使用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委托垃圾清运费中不包括垃圾容器的租金即垃圾容器使用费。
二、北京市政府1994年第16号令规定: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个体工商户应自行设置垃圾容器,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垃圾,并负责清运。
三、垃圾容器的租金属经营性收费,其标准由市环卫部门自行制定。各有关单位自愿租用环卫部门的垃圾容器,环卫部门可按全市统一标准收取一定的租金。
特此批复。
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