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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宣武区环卫局收取桶装垃圾容器使用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9 生效日期: 2000-09-29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 [2000]382号
宣武区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宣武区环卫局收取桶装垃圾容器使用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委托垃圾清运费中不包括垃圾容器的租金即垃圾容器使用费。 
  二、北京市政府1994年第16号令规定: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个体工商户应自行设置垃圾容器,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垃圾,并负责清运。 
  三、垃圾容器的租金属经营性收费,其标准由市环卫部门自行制定。各有关单位自愿租用环卫部门的垃圾容器,环卫部门可按全市统一标准收取一定的租金。 
  特此批复。 
 
 
 
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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