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劳发[1996] 335号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委办、厅、局:
为了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管理和调控,进一步改进、完善工效挂钩办法,按照劳动部、财政部劳部发[1995]371号通知精神,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地(市),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凡有条件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经劳动、财政部门批准都要实行工效挂钩;不具备条件的要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工资计划控制办法。所有挂钩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建立』:效挂钩企业逐级汇总上报制度)的要求,认真填报挂钩企业统计报表,每年于规定的时间内分别报送劳动、财政部门。
二、从1996年起,挂钩企业都要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率作为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未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不能提取新增效益工资。以1995年末财务决算数中所有者权益数作为1996年所有者权益基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 100%为国有资产增值;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小于100%的为国有资产未保值。其计算公式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所而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x100%对客观因素影响当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年终考核时应予以剔除。具体考核办法按陕财工[1995]76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业企业10项经济效益指标评价指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三、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后,因产品销售价格上涨和非劳因素,使挂钩的效益指标增长过猛的,要合理剔除,以利于有效地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对效益工资提取的具体办法是:新增效益工资比核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增长15%(含15%)以下的,可全部提取;增长15-25%(含25%)的部分最高可提取60%;增长25- 35%(含35%)部分最高可提取40%;增长35-45%(含45%)部分最高可提取20%;增长45%及其以上的部分最高只提取10%。同时在核定下年度挂钩基数时,也要相应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经济效益指标下浮时,工资总额基数必须按比例相应下浮,为了保证挂钩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下浮幅度最多不超过核定工资总额基数的20%。
四、对未经劳动、财政部门批准,企业擅自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提取发放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按劳动部、财政部、国家审计署颁发的<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处理,对企业擅自发放的工资总额以外的各种工资和补贴,除责令其取消外,相应补交有关税收,同时对该企业要按工资基数的10%进行-次性扣减。
五、凡工资总额基数与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倒挂的企业,从1996年起浮动比例由各级劳动、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调低。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