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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延长规范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期限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1-03 生效日期: 1995-11-03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第 一百五十五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第 一百零一 条的规定,在上述两个条例施行以前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分别依照上述两个条例完善公司的条件和公司章程,并在一九九四年年度检验期内按上述两个条例的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考虑到全市规范的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决定将完善和规范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期限延长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尚未完成规范工作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上述两个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的规定,在新的规定期限内完成这一工作。否则,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在其名称中继续标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得继续将其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应依法将其变更登记为其他类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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