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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6 生效日期: 2001-09-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管理,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继承工作), 是指遴选本市有丰富、独到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并具有带教经验的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 选配有相当专业理论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他们的继承人, 采取师承教育的方式, 纳入继续教育计划进行系统培养。其任务是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员和中药技术人员。 
  二、指导老师和继承人 
  第三条 指导老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受聘(包括返聘)担任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专家。老中药专家和确有一技之长的中医药专家中, 少数未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但具有主任医(药)师水平并具备其他各项条件的, 也可作为指导老师的遴选对象。 
  2、从事中医药临床工作三十年以上,中西医结合专家应为西医离职学习中医一年以上 并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二十年以上。 
  3、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 医德高尚, 在群众中享有盛誉, 得到全市中医药学术界公认。 
  4、能够在受聘单位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 每周应诊不少于两天。具有广博的专业知识和临床带教经验, 能够指导继承入学习掌握其独特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 提高继承人的学术水平。 
  第四条 继承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医、中西医结合机构、综合医院及医药卫生系统其他单位中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及相关工作, 具有主治医师、主管药师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年龄四十岁以下。 
  3、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 
  4、品学兼优 有长期从事继承老中医药专家经验工作的决心, 能够完成继承教学计划。 
  第五条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遴选程序 
  1、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组织指导老师的遴选工作。遴选指导老师的程序是,根据符合指导老师条件的老中医药专家的身体条件、工作安排情况, 在征得老中医药专家的本人同意后, 由单位申报, 北京市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进行评审, 经市中医管理局审核批准, 确定指导老师的名单。 
  2、按照每位指导老师选配一至两名继承人的名额要求, 公开遴选各指导老师的继承人。遴选继承人的程序是,个人申请、单位审查申报资格, 经对其继承整理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后, 征得指导老师的同意 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审批确定。 
  三、组织管理 
  第六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卫生局共同成立“北京市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继承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成立“北京市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 负责指导全市继承工作的开展。日常工作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负责。 
  第七条 继承工作的具体管理由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负责, 要确定一名院级领导分管这项工作, 并确定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级指导老师的继承人以“北京市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讲习班”的形式, 定期集中培训, 纳入北京市市人事局的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管理。 
  四、教学 
  第九条 学习和继承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 以跟师实践为主, 采取师承方式实施教学, 着重培养临床实践能力。指导老师主要通过口传面授、临床应诊和实际操作向继承人传授他们的经验和专长,继承人通过不断实践、细心揣摩,学习和继承指导老师的经验和专长,同时不断加以整理和提高。在教学过程中,要始终做到传授与自学、实践与理论、继承与整理相结合,发挥指导老师和继承人两方面的积极性。 
  师承教育是继续教育的一种形式, 除跟师学习以外, 要定期组织继承人集中培训,学习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的方法和医学领域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提高继承人的整体业务素质。 
  第十条 各带教单位组织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签订继承教学协议书,制订继承教学计划。 
  第十一条 继承教学的目标要求是 
  1、继承人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 其临床疗效或技艺技能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水平。 
  2、中医专业继承人应提交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专科(专病)正规病历100份中药专业继承人应提交反映指导老师加工、炮制、制剂技艺及鉴别经验等方面的总结材料。 
  3、在省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 发表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论文两篇以上。 
  4、继承期满 提交全面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经验和专长的结业论文。 
  第十二条 继承教学过程中必须作到 
  1、指导老师带继承人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每周不少于两天。 
  2、继承人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每周不少于两天。 
  3、继承人应将每次跟师随诊或操作作出记录, 并及时整理和总结跟师学习的心得体会 认真写好月记。 
  第十三条 继承教学期限为连续三年。若指导老师中途因故停止带教 继承人学习两年以上并确实学有成效者, 可转跟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继续学习。学习不满两年者, 则终止继承学习, 不能参加结业出师考核。 
  第十四条 继承教学期间 继承人所在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继承人从事与继承学习无关的工作, 指导老师所在单位应保证指导老师能专心致志地从事继承教学。 
  五、考核 
  第十五条 继承工作必须规范管理, 严格考核, 确保质量。市中医管理局对继承工作的考核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指导。考核分为平时考核、阶段考核、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 
  第十六条 带教单位应加强对继承工作的平时考核, 主要考核继承教学的实施情况及其效果。继承人平时学习的情况, 主要由指导老师进行考核 ,带教单位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带教单位每半年对继承人进行一次阶段考核, 按照市中医管理局统一印制的《阶段考核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逐项检查和考核。《阶段考核表》由带教单位填写并归档, 报市中医管理局备案。阶段考核不合格者, 应予以淘汰。 
  第十八条 继承人学习三年期满, 由市中医管理局会同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结业考核。结业考核应严格按照市中医管理局下发的《继承人结业考核表》规定的考核指标、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进行。结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出师。 
  第十九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会同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卫生局对继承人的结业成绩进行审核和验收 验收合格者发给出师证书 对指导老师颁发荣誉证书。 
  六、待遇和奖励 
  第二十条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继承教学期间的工资(或离退休费)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原单位照发。 
  第二十一条 指导老师在继承教学期间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带教津贴。 
  第二十二条 继承人经出师验收合格并获得出师证书者, 可根据其当时所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情况, 享受临床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待遇。继承人在继承学习期间具备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可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要求和程序进行。继承人结业后 在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 可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数额限制, 优先解决。 
  七、经费 
  第二十三条 开展继承工作的经费主要由各带教单位安排, 市里每年拨出一定的专款 作为继承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二十四条 继承工作的专款主要用于开展继承工作所需的教材、学习资料、经验整理、出版印刷、带教津贴、表彰奖励等。 
  八、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卫生局、市属医院及中央在京医疗单位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 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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