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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家庭生活无依靠的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62-10-10 生效日期: 1962-10-10
发布部门: 内务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62]内发字23号
  从六月一日国务院下达“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以来,不少地区对家庭生活无依靠的退职老、弱、残职工,不发给退职补助费,改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本人原标准工资的30%按月发给救济费的规定,提出了一些问题。我们曾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意见,并经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同意,现解答如下: 
  一、家庭生活无依靠的老、弱、残职工,从工资标准高的地区退职到工资标准低的地区,或者从工资标准低的地区退职到工资标准高的地区,按照哪个地区的工资标准计算救济费? 
  答:按照本人退职时所在工作地区的工资标准计算救济费。在计算本人原工资标准时,应包括本人原来享受的地区生活补贴在内。但是如果有的人从有地区生活补贴的地方退职到没有地区生活补贴的地方,应取消地区生活补贴;反之,从没有地区生活补贴的地方退职到有地区生活补贴的地方,应加上地区生活补贴。至于计算本人原标准工资时,是否包括本人原来享受的保留工资和各种津贴,可参照本人退职时所在工作地区对退休职工的办法处理。 
  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退职老、弱、残职工患病时,医疗费如何解决? 
  答:可由民政部门根据指定的医疗机关的收费凭据,补助三分之二的医疗费,自己负担三分之一。对个别自己负担三分之一医疗费确实还有困难的,可以另外给予临时救济。 
  三、有些家庭生活无依靠的退职老、弱、残职工,原标准工资低,按照30%的比例发给救济费不够维持本人生活,是否可以提高救济费的比例? 
  答:不应提高救济费的比例。除按照规定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30%的救济费外,对于不足维持个人基本生活的部分费用可采取社会救济办法给予救济。 
  四、退职老、弱、残职工如果家属中有在职职工,家属生活困难时是由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还是由职工所在工作单位给予困难补助? 
  答:直系亲属中有在职职工,如果所在单位是机关、团体和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家属生活困难应由所在单位给予困难补助;如果是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首先也应由所在单位给予困难补助,确实解决不了的,可由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 
  五、家庭生活无依靠的老、弱、残职工死亡以后,是否停发救济费?是否要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丧葬补助费? 
  答:应该停发救济费。也不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可以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者去世以前四个月救济费的总额。 
  六、家庭生活无依靠的老、弱、残职工中的残废军人,退职以后如何发给救济费和残废抚恤金? 
  答:除按照本人原标准工资的30%按月发给救济费外,仍然可以领取在职残废金。但是,如果二等以上残废军人领取的救济费和在职残废金的总额低于同等级的在乡残废抚恤金的总额,也可以不领救济费和在职残废金,改领在乡残废抚恤金。 
  七、家庭生活无依靠的退职老、弱、残职工是烈属、军属等优抚对象,其家属生活困难是给予社会救济还是优待补助? 
  答:应给予优待补助。 
  八、家庭生活无依靠的退职老、弱、残职工,如果家庭生活有了依靠(例如本人身体恢复健康,重新参加工作,或者子女长大就业,能够供养其生活等),要不要停发救济费? 
  答:除本人身体恢复健康、重新参加工作并有工资收入可以停发救济外,在其他情况下,不停发救济费。 
  九、家庭生活无依靠的退职老、弱、残职工,如果犯罪被判处徒刑,要不要停发救济费? 
  答:在服刑期间应该停发本人原工资30%的救济费;服刑期满释放以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可以恢复救济。判处徒刑在监外执行的和缓刑的,停发本人原标准工资30%的救济费以后,生活有困难,可给予社会救济。 
  十、民政部门接到原单位发给的领取救济费证明以后,如果发现不符合救济条件的如何处理?外地转来的领取救济费的证明,是否要经过转出地区民政部门审查登记? 
  答:民政部门凭原单位发给的领取救济费的证明,只要符合规定的救济条件的,要及时发放救济款。如果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救济条件的,应提请原单位重新处理。外地转来的领取救济费的证明,在转移之前原单位一定要负责审查好,不需要再经过转出地区民政部门审查登记。 
  十一、在六月一日国务院下达“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以前,已经作退职处理并一次发给退职金的老、弱、残职工,现在要求改为按照本人原标准工资的30%按月发给救济费,是否允许改变? 
  答:不应当改变,应该按照国务院“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从今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的时间做为界限。 
  十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职以后是仍然按照劳保条例的规定,按月发给本人工资40~50%的非因工残废救济费,还是改为由民政部门按照本人原标准工资的30%按月发给救济费? 
  答:在六月一日国务院下达“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以前已经退职的,仍按劳保条例的规定办理;在六月一日以后退职的,实行由民政部门按照本人原标准工资的30%按月发给救济费的办法。 
  十三、对于家庭生活无依靠的退职老、弱、残职工,是否要发给工资购物券? 
  答:在已实行工资购物券的城市,可以同商业部门联系,根据退职老、弱、残职工所领救济费的金额按照当地规定比例发给工资购物券。 
  十四、“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老、弱、残职工应如何解释? 
  答:请看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一九六二年七月二十八日第62期“精简情况简报”关于“国务院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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