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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冬季大气环境保护在确保正常供暖的同时严格控制烟尘排放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09 生效日期: 1999-11-09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关于加强冬季大气环境保护在确保正常供暖的同时严格控制烟尘排放的通告 
  自10月15日起,驻乌鲁木齐各单位相继进入供暖期。目前,供热锅炉大都以燃煤作为热源,其大量排放的烟尘是导致冬季大气严重污染的主要原因。为确保既按照有关技术指标做好供暖工作,又努力节能降耗,特别是严格控制烟尘排放,减轻大气污染,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集中供热系统、区域联片供热点、各住宅小区采暖锅炉以及暂时仍实行分散供热的各单位采暖锅炉,必须在确保用户最低室温不低于供热规范指标16℃的前提下,严格实行节能降耗,保持网内用户室温均衡,最高控制在18—20℃,不得超过。要切实改变多年来某些供热温度过高,既浪费燃料,又加重大气污染,并且降低居民身体抗病能力的现象。 
  二、供暖燃煤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乌鲁木齐民用煤质量标准,确保灰份、含硫量等主要技术指标不超标(A区:灰分≤12%、全硫≤0.8%、发热量≥23MJ/kg;B区:灰分≤18%、全硫≤1%、发热量≥23MJ/kg)。 
  三、各供暖单位要确保设备完好,系统运行正常,司炉工等人员持证上岗、严守操作规程。加强操作管理,确保正常供暖和烟尘达标排放。发现设备故障和违章操作必须迅速修复和纠正。 
  四、市区内的清洁能源示范区(东环路、金银大道以西、团结路、钱塘江路以北、长江路、扬子江路以东、红山十月广场、西大桥、红山路以南)范围内居民家庭使用小煤炉及城乡结合部居民住宅楼使用的小型常压锅炉必须使用型煤取暖。自1999年12月1日起,禁止原煤散烧。 
  五、市和县、区环保部门、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要强化检查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告上列规定的,必须依法实行严管重罚,同时督促、指导其纠正和改进。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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