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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扭转国营企业亏损的若干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7-11 生效日期: 1992-07-1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近年来,我区国营工业企业亏损剧增,亏损面从一九八八年13.71%上升到一九九一年29.95%,增加了一十六点二四个百分点;亏损总额一九八八年为八千六百七十二万元,一九九一年增加到三亿九千二百六十二万元,平均每年递增65.46%。一些亏损企业已经资不抵债,濒临倒闭。目前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这种状况,已发展成为当前经济工作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之一。扭转企业亏损,特别扭转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亏损,是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企业内部经营机制转换,提高经济效益,缓解财政困难的重要措施。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全区企业扭亏目标 
 
  从一九九二年起,下决心用三年或长一点的时间,坚决扭转国营工业企业严重亏损的局面。要求国营工业企业亏损面要达到每年比上年减少五个百分点;亏损企业亏损额低于历史最低水平;政策性亏损逐步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建立扭亏目标责任制 
 
  (一)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扭亏目标责任制。自治区把扭亏任务下达给各地、市和区直有关厅、局,各地、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扭亏目标责任制。凡完成当年扭亏目标的地、市和厅、局,除给予表彰外,奖励地、市一万元,厅、局三至五千元;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地、市的政府、财政、经委、和区直厅、局主管扭亏工作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完不成任务的。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扣发主管领导一级工资,一般干部半级工资。 
  (二)企业要建立扭亏目标责任制。所有亏损企业,都要实行职工利益同企业减亏扭亏额挂钩的办法,实行全员风险工资抵押扭亏责任制,按政府下达的扭亏目标进行考核,当年达到扭亏目标的,除抵押工资补发外,还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数额一般不超过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达不到扭亏目标的,企业不能以任何形式发放奖金和增加工资,并给予通报批评。企业主管部门和银行、财税、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审计工作。 
  连续两年达不到扭亏目标的企业,除继续实行部分工资扭亏风险抵押外,厂级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减发一级工资,并限期扭亏,在限期内达不到目标的,要追究企业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原是自治区级先进企业的,要取消自治区先进企业称号。 
  连续三年达不到扭亏目标的企业,要对厂领导干部予以降职处分,全体职工降低一级工资。 
  企业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实或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实现扭亏为盈的,当年恢复已减发的工资;对原亏损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企业,持续盈利两年,给厂级领导干部晋升一级工资。 
 
 
三、全力支持和帮助企业扭亏增盈 
 
  (一)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开发新产品扭亏为盈。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少、见效快,使企业扭亏或减亏的技改项目,要从资金、能源、原材料供应上积极支持,按技改项目审批权限和工作程序优先安排。为了促使亏损企业认真调整产品结构,积极开发新产品,对扭亏有望的亏损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商定,经同级政府批准,从销售总收入中提取0.5%-2%作为新产品开发基金或补充流动资金,打入成本,并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91)23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逐步理顺亏损企业产品价格,实行放开经营。对由于产品成本与销售价格倒挂及指令性计划等影响,造成亏损严重的企业,要逐步理顺其价格,实行放开经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工业企业中进行转换经营机制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桂政发(1992)24号)规定,逐步落实企业各项自主权,特别是价格和经营方面的自主权。企业应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凡国家规定有指令性计划的,要严格履行合同。对国家规定不允许企业自销的产品,由国家指定的单位包购包销,否则,企业有权自行销售或按合同规定要求赔偿损失。企业有权自行选择物资供货单位、供货方式和供货数量,自主签订定货合同,并可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自主进行物资调剂。除国家规定由国家物价局直接定价的产品、劳务价格和自治区物价局管理的化肥、农药、农地膜、部分中西药品外,其他产品的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并实行计划价格的,在完成计划后。超产自销产品由企业自行定价。 
  认真落实特困企业的挂帐停息政策。对曾为国家做出较大贡献,或目前亏损严重、今后仍有发展前途、并已落实扭亏措施的国营大中型企业,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关于国营大中型特困企业停息挂帐问题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91)103号)的规定,从一九九二年起实行挂帐停息一至三年。 
  (四)对目前的亏损企业,凡是扭亏计划措施落实,在短期内有转机,能扭亏或减亏的,生产适销对路产品所需的正常资金,银行应继续给予支持。 
  (五)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企业继续生产积压产品的通知》(国发(1991)35号)精神,坚决停止生产滞销产品。对于边生产边积压的企业,要采取措施停止原材料、能源供应,停止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各级银行要大力协助企业限产压库、减少积压,压缩“三项资金”占用,挖掘资金潜力,盘活资金存量。对于处理积压产品所造成的损失,在消化期内不加息、罚息。对亏损企业亏损(含潜亏)挤占的银行贷款,只要企业积极采取措施,短期内能做到扭亏或减亏的,银行可暂不加息、罚息,以减轻企业负担。但是,如达不到预期目的,银行仍按规定实行加息、罚息,那些因挖潜而引起亏损但能逐渐消化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贷款掌握上可不按亏损企业对待。 
  (六)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100号文件和近年来自治区有关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规定,建立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但对通过自补后自有流动资金比例仍然偏低而且扭亏有望的亏损企业,各级银行应继续支持,给予贷款,以保证生产的需要。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的可能,可安排一定的资金,或者用弥补企业亏损的资金,通过财政信用方式,有偿借给企业,作为企业启动生产的流动资金。 
  (七)企业生产经营中确因主要原材料(含能源动力)提价等政策因素,造成成本费用增加。除国家统一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三十种产品和八小企业外,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 
 
 
四、改革干部、用工和分配制度,加快亏损企业内部经营机 
制转换步伐 
 
  要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的亏损问题,必须全面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搞活大中型企业的一系列措施,适当加大改革力度,真正把立足点放在转换企业内部经营机制上。 
  (一)改革干部制度,实行干部聘任制,厂长由主管部门实行扭亏目标聘任;副厂长、“三总师”和中层干部由厂长聘任。要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竞争机制,打破干部、工人的界限,干部可以当工人,工人也可以到管理岗位上。 
  (二)改革用工制度,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根据生产的需要,优化劳动组合,通过内部考试、考评,择优上岗;凡上岗人员,一律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对精简富余人员中的老、病、伤、残职工,可另行安排适当工作或实行厂内退休;对下岗(落聘)人员,实行厂内待岗,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进行转岗培训,合格的,重返工作岗位;不合格的,企业有权另行安置或辞退。 
  (三)改革分配制度,真正做到多劳多得。企业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积极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对有特殊贡献的人员,企业可以自行解决晋级、嘉奖,发挥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激励作用。 
 
 
五、强化企业管理和财务监督 
 
  要切实强化企业的定额管理、质量管理、物资管理、劳动管理和班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种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要引导和促进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建立严格的计量、验收、盘点制度,健全原始记录,完善核算办法,严格财务收支审批手续和领报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济核算责任制。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财务、会计的审计监督。根据《会计法》和有关规定。企业财务科长的任免要征得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意,不得随意调换。财政部门可对重点亏损大户派驻会计稽查员。人员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也可聘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的退休人员。要认真清理债权债务,积极处理积压物资。盘活企业生产资金。 
 
 
六、强化企业领导的责任 
 
  对领导不力、造成严重经营性亏损的企业,要果断采取组织措施,调整领导班子,从先进企业或本企业中选拔优秀的管理人才充实领导班子,加强领导力量;对原企业领导干部要根据应负的相应责任作出相应的处理,对调整下来的干部,不能易地按原职级或提级安排工作。 
 
 
七、建立企业负亏、补亏制度 
 
  国营工业企业发生经营性亏损和超计划亏损的,一律由企业自己负责,各级财政不予弥补。 
  (一)企业发生的经营性亏损和属于政策性超计划的亏损。企业要制定出自补计划。首先应以节余的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后备基金和风险抵押金等予以弥补。不足部分,可先实行挂亏,企业经过努力扭亏为盈的,在三至五年内,可用实现利润予以弥补挂帐亏损。弥补后,如有节余,可转作补充企业流动资金。 
  对政策性亏损企业,要逐户核实亏损补贴额。实行定额补贴或亏损总额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分成。 
  (二)认真清理和处理企业潜亏。属于一九九二年发生的潜亏,全部列入当年成本。对一九九一年底以前出现的潜亏和虚盈实亏的,要如数列入决算,并作出处理计划,有效抑制乃至杜绝虚盈实亏现象。企业潜亏转明亏,要单独列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对一九九一年底以前,发生的库存各种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等盘亏和损失,少转少摊的待摊费用以及停工损失费用等,要单独列帐,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从一九九二年起,分三年摊入成本。 
  2、企业库存产成品盘亏和损失,以及成本高于销售价格部分的损失,要区别不同情况及时处理。属于一九九一年底以前发生的,分别列入“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帐户,企业对上述各项产成品损失要制定出分年消化计划,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在三年内分期列入营业外支出。对企业的上述损失,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在核销的期限内实行挂帐停息。 
  3、企业处理潜亏,原则上由企业自行消化。对政策性原因引起的潜亏,企业按上述办法进行处理而影响承包上交利润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照顾。 
  对经财政部门批准,分三年摊入成本,单独列帐的潜亏,从一九九三年起,其所占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不加收利息。 
  4、企业因处理潜亏使实现利润减少或亏损额增加,对企业效益工资影响较大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给予照顾。 
  (三)采取措施,杜绝新的潜亏发生。各级财政、财务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济核算活动的监督、检查。每年的财务大检查和承包兑现审计工作。要把清理潜亏作为主要内容,财政部门在审查企业决算时,如发现新的潜亏要及时调整决算,追查企业领导人、财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承包企业不得兑现承包好处,工效挂钩企业不得计提效益工资,非承包企业不得计提和发放奖金,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由此形成的亏空,一律由企业自有资金自行弥补,不得用以后年度实现利润来弥补。 
 
 
八、认真做好亏损企业的关停工作 
 
  企业只有面对市场需求、平等竞争、优胜劣汰,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当前突出问题是要坚决而慎重地做好扭亏无望企业的关停工作。 
  凡是企业领导班子的软弱涣散,管理混乱,亏损严重,但经调整班子,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能在限期内根本改观;企业的生产亏损已明显大于停产损失,但企业达不到关闭程度的,可批准实现停产整顿。企业停产整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原有贷款自批准之日起挂帐停息,待企业复产后逐年归还,在还贷期间除国家统一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三十种产品和八小企业外,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组织生产自救或转岗培训确需待业保险金扶持的,可按《劳动部关于使用职工待业保险基金解决部分关停企业职工生活问题的通知》(劳变明发(1990)13号)办理)。 
  企业停产整顿期间,职工一律只发生活费。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可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费由企业支付;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有困难的,可向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缓缴申请。允许职工停薪留职、调出或自谋职业。一时安排不了确需精减的职工,持有效证件到当地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作为待业职工进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凡转产无条件,兼并无对象,停产整顿无转,长期严重亏损,濒临倒闭的,经批准宣告破产。企业破产后要按《企业破产法》、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妥善做好资产清理、资产处置、债务清偿、职工就业安置、职工生活安置、人事组织处理等工作。 
 
 
九、加强对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领导 
 
  自治区“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委,并由自治区经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工商银行、税务局等单位抽若干名人员组成。各地市和区直有关厅、局尚未建立扭亏增盈办公室的,也要建立起来。 
  扭亏增盈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和协调扭亏增盈工作的开展;分解下达扭亏目标任务,检查督促完成情况;调查研究,总结交流扭亏增盈经验;督促兑现奖惩政策。 
  加强行业管理。区直各有关厅、局(公司)要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行业管理办法和扭亏措施。 
  建立定期汇报扭亏进展情况的制度,按季检查通报,年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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